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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ABC(5)
“皇粮国税”牵动农业兴衰
2003年08月03日 00:09:12

王东京 李莉

  皇粮国税,古已有之。直到今天,“交公粮”一词,仍是中国农民的口头禅。其实,公粮就是农业税。解放后,农业税曾长期征收实物(公粮),1985年改为缴纳现金,尝试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可是,农民卖粮交税,多了一重交易,平添许多麻烦。如果碰到谷贱伤农,出现卖粮难,农民负担更重。考虑到国情和农业的特殊
性,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又明确规定,农业税征收采取两种方式:既可以货币缴纳、货币结算;也可以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即按规定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农民以粮纳税,依质论价,以完成金额任务为准。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业发展水平、生产特点以及自然条件、历史传统等因素,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按税法规定,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农业税,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益。照理说,就总收益课税,有点像所得税,但是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净所得,而农业税指的总收益,并不扣除成本费用,从这一点上看,它的课征方法又类似商品税。

  我们知道,工商税收按月收取,长流不断。农业税却不能照方抓药,月收月缴。道理很简单,中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不同,种植习惯各异,作物生产周期较长,因此,农业税只能在作物收获时节进行,一般分夏秋两季集中征收。但各地的具体缴税时间,也不可能齐头并进,税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情况,灵活掌握,及时收缴。

  民谚云:白露早,寒露迟,秋分麦子正当时。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大,丰年稻谷满仓,荒年颗粒无收,都是时有发生的事。不过,虽然丰歉难测,可从较长时间看,农产品产量、价格还是相对稳定的。也正因如此,农业税的计税依据,不是当年的产量,而是常年产量,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条件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能收获的产量。常年产量一般按主粮(北方为小麦,南方为稻谷)评定,其他非主粮产品,要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主粮作为计税依据。

  我们常说,农业不兴,无谈百业之兴,农业不稳,则诸业不稳。体现在税收负担上,农业税保持长期稳定。1958年农业税条例颁布,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这一税率长期保持不变。与其他按比例征取的税种相比,农业税有一明显不同,即实行地方差别比例税率。在实际操作中,农业税税率呈现两种形式,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平均税率自上而下,依次为全国平均税率、各省平均税率,直到县平均税率。以国家规定的平均税率作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各自的平均税率。譬如,黑龙江高居榜首,为19%,北京15%,新疆13%等等。到这里,中央就彻底放权了,各省再顺流而下,敲定地、州、县、市的平均税率,直至落实到基层。至于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指的就是每个纳税人的税率。一般来讲,县级政府根据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情况,予以确定。

  应该说,单从农业税的角度来看,农民的负担并不算重。国家规定15.5%的平均税率,只是个名义税率,现实中很少突破,目前全国实际平均负担率不到3%。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是一路走低,以2000年为例,农业税为165.9亿元,仅占当年税收总额的1.3%。但近些年来,为什么农民负担不轻反重呢?听一听老百姓口传的谚语,个中原因便昭然若揭。“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才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农业部对100个县监测调查显示,2000年,农民上交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同比增长竟达21%。

  为解决农村税费混乱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2000年起,我国推出税费改革试点,调整农业税政策。到2002年,试点范围继续扩大,涵盖了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谓农村税费改革,是通过税收形式,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它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其中农业税政策调整大刀阔斧,涉及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税率等。在计税土地上,一改“一锅煮”的习惯做法,只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征税;对于常年产量,固定在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并宣布保持长期稳定,这无异于给农民一颗定心丸。至于税率,更是使出大手笔,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但最高不超过7%,远在全国平均税率之下。农村税费改革,的确给试点地区的多数农民松了绑,一些农民夏季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便是对税费改革的肯定。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农业税政策是否需要调整,还需仔细斟酌。西方许多农产品生产国,政府对农民不征反补,即不仅不向农民收税,反而给予直接补贴。譬如,2000年,美国对耕地的补贴为每公顷100―150美元;而欧盟诸国,对农业的补贴达到每公顷300―350美元。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不补反征,也就是说,国家不仅没有补贴,反而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再从农业经营规模上看,我国仅是欧盟国家的四十分之一,美国的四百分之一。经营规模小,但负担重,与外国农业同台竞技,我国农业自然没有优势可言。

  综观全球,有三类税收与农业、农产品和农民有关。第一类,把农民作为一般国民的税收;第二类,对农产品流通的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最后一类,是我国采用的农业税等,针对农业生产的税收。前面说过,农业税不仅在总量上,而且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例,都比较低。即便取消农业税,对总税收的影响无足轻重,但却能惠及亿万中国农民。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不妨借鉴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即征收消费税,取代农业税。有人算过一笔账,以2000年为例,我国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34152亿元,假如按1%征收消费税,可征300多亿元,仍远远高出当年165.9亿元的农业税收入。当然,瓜熟才能蒂落,对农业税进行根本改革,还需左右权衡,周密论证,待时机成熟,才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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