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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随意扣留职工档案
2003年08月15日 01:47:53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记者冯晓芳 刘铮)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
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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