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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疑犯逍遥法外 受害人被诱惑翻证
一起警官、检察官、律师联合参与的司法腐败案
2003年08月18日 01:38:41

本报记者 甘冰

  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司法腐败案做出维持原判裁定: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派出所所长、辩护律师在金钱的利诱下,施计让受害人更改口供,将强奸嫌疑犯“放虎归山”。东窗事发后,7名涉案人员全部被绳之以法。

  2001年5月10日,广西荔浦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破获黄俊、谭波、吴兴等人轮奸妇
女高某一案,当日便将黄俊、谭波抓获。

  黄志华在得知侄儿黄俊因轮奸案被抓获后,经其朋友、个体企业厂长梁长生建议,决定聘请该县卫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仕玲担任黄俊一案的辩护人。为了让侄子早日脱罪,黄志华出资5.5万元给梁长生负责办理此事。

  蒋仕玲受理此案后,经双江派出所副所长何承礼、合同工潘德明同意,查阅了案卷材料,马上明白了事情的“关键”,不禁脱口而出:“黄俊交待自己帮着压了手(指被害人高某的手),能改为没有压高某的手就好了。”蒋仕玲还提出能不能取保候审,但被派出所人员拒绝。

  蒋仕玲找到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科科长冯家斌,在宴请冯家斌的过程中,冯表示:“主要是受害人指控。”

  蒋心领神会,与梁长生一起找到高某,要求其改变原来的陈述,高某没有答应,梁长生以帮其买手机和帮助其父打官司为诱惑,说服了高某。同时,蒋仕玲交待黄志华写好一张叫黄俊不要承认帮压高某手的字条,后由5月28日蒋仕玲单独会见黄俊时交给他。与此同时,黄俊一案移送到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冯家斌受理了此案。梁长生把高某愿改口供的情况告诉冯家斌,并塞给冯1万元“辛苦费”。

  2001年6月4日,冯家斌以公诉人的身份通知高某到检察院问话。高某由梁长生一路亲自“护送”到检察院,面对梁长生不停的叮嘱,高某害怕万分,以肚子痛为由离开了检察院。心急如焚的梁长生当晚找到高某,做了一番“思想工作”,并塞给她3000元。次日,高某来到检察院改变了原来的陈述。几天后,她又得到了梁某给的2000元“改口费”。

  一切安排妥当。6月6日,冯家斌讯问黄俊,黄俊当场翻供,否认了自己帮压手的情节。冯家斌未加追问,大家心照不宣。在对高某、黄俊问话后,冯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将黄俊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冯应蒋仕玲及双江派出所的要求擅自制作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黄俊变更强制措施。接着,何承礼、潘德明以证据发生变化及检察建议书为由向县公安局呈报对黄俊的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手续时,黄志华、梁长生交给派出所1万元,除4000元作保证金外,剩余的6000元由何承礼、潘德明等人私分。为感谢“大功臣”冯家斌,梁长生又送给了冯3800元。随后,梁长生又托人转交给何承礼1万元,给蒋仕玲2000元。

  6月13日,县公安局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就这样,强奸嫌疑犯黄俊“堂而皇之”地走出了看守所。黄俊取保候审后随即潜逃。

  这起轮奸案的其他几名案犯落网后分别被判入狱,惟独黄俊逍遥法外,经其中一案犯家属举报,这桩黑色交易才渐渐浮出水面。各当事人一一被逮捕归案,该案由平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期间,潜逃半年之久的黄俊迫于压力,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2002年1月,平乐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冯家斌、何承礼、潘德明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两年6个月、两年。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蒋仕玲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梁长生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黄志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黎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一审判决后,5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林中院维持了原判。何承礼、潘德明、蒋仕玲仍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审后,做出了维持桂林市中院终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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