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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职业回避”应合理合法
2003年08月25日 00:01:39

杨涛

  《广州日报》消息:准新郎官唐剑最近有点烦。就在他公开与同事小方的恋情及大喜日子的第二天,公司人事主管找他俩谈话,“夫妻同在公司可能影响工作”,建议其中一位选择离开。唐剑无奈地表示,他已写了辞职报告。记者在天河、东山等写字楼密集区调查发现,不少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将办公室爱情列为“雷
区”,年轻白领们发展“同事恋”就像搞地下工作。

  关于“夫妻职业回避”在企业中是否可以存在,引起许多争议。在《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中都有任职回避的明确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等关系的法官、检察官不得担任同一或上下相邻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相关领导及下属职务。这是国家为防止司法和人事腐败,在法律上作出的明确规定。但是在企业内部,夫妻是否要职业回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然而,司法机关与企业是不同性质的单位,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公权;而企业中夫妻职业回避,涉及的是两种私权的冲突与博弈,即企业自主经营权与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冲突与博弈,法律无明文规定可资遵循。

  在私权的冲突与博弈中,笔者认为要把握几个原则:一、要从总体上分析两种权利,考虑国家、社会、个人利益,考虑权利范围之间的平衡,一种权利对另种一权利作出限制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能剥夺公民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三、权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都有知情权,对结果能充分参与并体现自愿原则。

  企业实行夫妻职业回避应合理适度、依法实行。所谓合理适度,就是除非夫妻不回避确实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安全,否则就不能限制员工的婚姻自由权。这以何为标准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要看是否可能破坏岗位职责的制约关系,如夫妻同为会计、出纳,这种情形可能使双方怠于职责,或互相勾结损害企业利益;二是要看有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同一部门的经理与下属,就可能袒护其错误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职业回避只应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要求一方离开原单位,这便是合理的标准。适度是指在同事结成夫妻时,不能一味地要求某一方辞职,而应分清具体情况,耐心规劝一方改换部门或岗位。只有其本人不愿换岗或确实双方不宜在同一单位时,才能要求某一方离开。

  所谓依法实行,就是夫妻职业回避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要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上对夫妻职业回避作出规定,并明确哪些部门与岗位要回避(及不回避的后果);其次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予以注明,给对方以知情权与选择权,体现自愿、平等的原则。出现同事结为夫妻因而违反约定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或行政机关作出裁决,不能辞职了之。如未在规章制度上作出规定及合同中作出约定,同事结为夫妻确实影响企业工作的开展,需要职业回避时,应给员工适当补偿。

  总之,在法治社会,彼此的权利发生冲突与博弈时,要充分考虑权利双方的利益与诉求,兼顾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准确划分出双方的界限,合理适度、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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