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做出终审判决。引人注目的是,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具体情况”究竟如何,法院却不说,这让人对有没有“具体情况”产生怀疑。
还有,辽宁高院的二审,维持了对刘涌爪牙“四大金刚”之一宋健飞的死刑判决,并已经执行。宋健飞心狠手黑,在刘涌制造的每一场血案中都有他,被毙罪有应得。但是,如果宋该死,那么,刘涌该不该留下?《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我以为,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外滩画报》李曙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