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刑事判决中没有认定为非法所得的巨额财产,事后却被监察局的一纸监察决定书收缴了。当事人不解―――
2003年6月3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原顺德市)监察局做出决定,对发生在11年前的一宗行贿案进行“收尾”。该决定在给予苏应希行政开除的同时,还收缴了苏被控行贿罪期间被扣押和冻结的100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
顺德区监察局办的这宗监察案,历时足足11年。
“生意能人”犯了行贿罪
11年前,青年农民苏应希是当时顺德市知名的“生意能人”。他因在当地杏坛镇永生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短短数月就使这家严重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于1991年5月被顺德市杏坛镇委任命为顺德市杏坛物资公司(镇里的一家贸易企业)副经理。
在顺德采访时,原杏坛公司的一些干部职工至今仍对苏应希“超强的业务能力”啧啧称奇。据他们介绍,1991年8月,苏上任才3个多月,其个人为公司赚取的毛利润就超过了2000万元,为此,镇里给了他“极大的面子”,镇委、镇政府请苏家三代几口到当地最豪华的酒店吃饭,还送给每一个成员5000元的红包。同年底,苏又继续为公司赚取了超过5000万元的毛利润,镇里出钱请苏到当时还相当稀罕的澳门旅游。1992年3―4月间,苏再次为公司赚取了超过2000万元的毛利润,这次镇里给了苏“至高无上的荣誉”,召开全镇三级干部会议对苏的业绩大事表彰,同时还奖励苏一台当时价值55万元的奔驰轿车,以及一块建房用的地皮。
1992年6月,因为杏坛公司与业务单位的货款纠纷,苏受到有关部门的审查。同年8月17日,苏主动到广东省检察院投案自首,苏个人及其家人名下的千余万元财产遂被有关办案单位扣押或冻结。
记者在顺德区纪检监察局采访时,纪委常委、审理科科长邓炳明向我们介绍了苏案的办理过程。
邓介绍说,由于苏案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开始时,由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组成的办案机构将苏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行为定性为贪污、诈骗和行贿的罪名进行侦查。但后来几经斟酌,认为原先假定的贪污、诈骗缺乏证据支持,遂直到1996年10月才由顺德市检察院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区监察局今年初在一份给市里的汇报材料中称:省检察院、公安厅在听取了市里的调查情况汇报后,认为苏的行为既不是诈骗,也不是贪污,只能是经济纠纷,“至于苏从公司提成的奖金,是按承包经营的分配方案发给的,不是苏故意骗取的,不构成贪污罪”。
1996年11月,顺德市法院认定苏在为公司开展业务期间,向有关供货单位的4名负责人共行贿价值20余万元的财物,犯有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及苏家被扣押的巨额财产,也没有认定苏在行贿时是否为自己谋取了非法收入。
监察局:苏的财产属违纪所得
苏应希向我们反映说,1998年8月他服刑期满后,就开始不停地向有关部门打听其被扣押的巨款的下落,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做出回答。直到2001年1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苏才从杏坛镇政府事后补开给顺德市监察局的一份收据上了解到,顺德市监察局早于1997年3月就处分了当年苏被扣押的巨额财产。
记者在顺德市纪检监察局看到,一份名为《关于对“请求处理退回苏应希案收缴款的报告”的批复》称,苏被扣押和冻结的款项,是苏在公司期间用“用欺诈手段获得(杏坛)公司发放的奖金”,“是骗取的不合理收入,应予全部追缴”。顺德市监察局以此文作为依据,在没有做出正式的行政监察决定和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就将苏被扣押的巨款移交给杏坛镇政府,于是,才有了杏坛镇政府补开给监察局的那份收据。
在顺德区纪检监察局,邓炳明向记者解释说,苏被立案侦查了几年之后,由于始终找不到证据证明苏被扣押的款项是贪污和诈骗所得,因此,考虑到苏是监察局的监察对象,当时的顺德市纪检监察局就以行政监察案的形式来处理苏案的“刑事部分外的其他问题”,并由当时的市纪委发文,将有关办案机关扣押和冻结的苏的所有财产集中到监察局。1997年,杏坛镇政府来函要求“返还”苏被扣押的财产,于是就做出了那份“批复”。邓说,纪检监察局认为,该文可视为对苏的行政监察决定,至于没有告知当事人苏应希,“是因为找不到他”。
在记者采访后20天,顺德区监察局做出了正式监察决定。
处分决定称,1991年12月至1992年6月间,苏利用职务之便,在购销活动中,行贿供货单位有关人员,索取虚假低价供货证明,指令财会人员按供货证明的价格入账,从中骗取公司的提成奖金。据统计,在此期间,由苏经手的货物出售后,公司共获取收入2.02亿多元,扣除成本后,公司毛利5417.5万多元。按照公司当时的奖励政策,合计应发给苏1143.3万元。
监察局认为,苏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反财政法规、行贿和失职错误,根据国家《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苏应希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并收缴苏提取的所有奖金。
苏应希:这是变相没收我的合法财产
对于监察局的这个决定,苏认为是“变相没收我的合法财产”。
苏向记者出示了由当时杏坛镇委批复的一份名为《“费用包干、见利分成”个人对公司的分配方案》的文件。该方案规定,公司业务人员完成的每一笔业务,其购销差额(即利润)在扣除车船运费和业务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后,余下毛利的45%归公司,55%作为经办人的业务费用和奖金。该方案特别强调,“个人按分配方案计提的收入,是个人的合法收入”。这一分配方案由“镇办商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经镇委、镇政府批准后在该镇属下的10家集体企业普遍实行。
苏说,实行这一分配方案后,由于他经手的业务所实现的毛利润相当巨大(5400多万元),后来公司与他口头约定,苏经手的业务只能提成毛利润的37%。
苏辩解说,按公司的奖励政策,每一笔业务都必须在完成买和卖这两个环节后,才能进行决算,才能知道实现了多少利润,才能确定该给经手该笔业务的业务员多少提成,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高进低报”骗取奖金的可能性。“况且,我曾与公司签订业务责任协议,规定我只负责公司有色金属的进货环节,货物进来后的销售则由公司其他人负责。每一笔业务赚了多少钱我事前不可能知道。”
苏对记者坦陈,他赚的钱实际是钻了当时国家对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物资实行“价格双轨制”的空子,通过拉关系拿到国家计划内的低价货,然后由公司以市场高价卖出。他特别强调说,当时钻这空子的远非他一人,仅杏坛物资公司里赚了数百万的都有好几个,其中还包括兼任公司领导的镇领导。
区监察局的决定出来后,苏向监察局提出复审申请。他在申请中认为:顺德区监察局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特征不符;监察局在办案过程中,避开其本人调查,所认定的事实没有经其本人核实,也没有听取其个人的申辩。苏还认为,监察局的办案程序违法,所扣押的款项管理混乱。
对于苏提出的问题,纪检监察局的邓炳明认为,该案办理时间长达11年,“与办案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相比,的确是长了点儿”,但这是因为该案案情过于复杂所至。办案期间从扣押的款项中将270万元借予顺德市物资公司,是经当时市里的分管领导同意的,这虽然也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不是监察局的独立行为。至于没有给苏申辩机会,邓说,是因为苏今年找监察局交涉时聘请了律师,违反了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案是不允许律师介入的”。
记者还问到,认定苏通过“低报进货价骗取奖金”的事实时,是否到当时的供货单位核对苏经手的所有业务的实际供货价,邓说,他们监察局人手少,“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此外,记者采访时还从监察局一份有关苏案的内部材料了解到,监察局掌握的“苏应希的赃款”比苏实际被扣押和冻结的短少3.4万多元。今年初,苏就其被扣押的款项与监察局交涉后,监察局重新研究苏案的问题时,认为“该差额就现有的材料无法核清”。
今年7月23日,顺德区监察局对苏的申请做出复审决定,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
对顺德区监察局的决定,苏依然不服,已于日前向佛山市监察局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