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日电(高志海 记者崔丽)学生课间活动时意外伤人,学校尽职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
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 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校对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活动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吕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卞某赔偿吕某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