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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8年终获胜 是骄傲还是悲哀
2003年09月12日 00:26:54

钟运龙 本报记者 谢念

  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靠自学法律书籍和县政府打了整整8年官司。正当他拿到20余万元行政赔偿金,接受人们“胜诉”的祝贺时,他却再次踏上了申诉之路―――

 

  9月1日,手持厚厚近30页的行政赔偿申诉材料,周仁杰再次走进了位于贵阳市延安西路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51岁的周是该省毕节地区纳雍县阳长镇农民。

  “国家既然制定了法律,我就相信一定会有公正。”站在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法院大楼前,身形黑瘦的他说,“哪怕是用尽我的余生,我也要继续拿起法律武器,真正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写这份申诉材料,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周仁杰熬更守夜、字斟句酌,花了整整半个多月。但对于他而言,与过去8年多时间里漫长而艰难的“民告官”历程相比,这实在不算什么。

  8年的“马拉松”,周仁杰换回了多达16份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今年7月27日,根据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他刚刚从纳雍县政府兑取了20余万元,这也是贵州省目前发生数额最大的一笔行政赔偿金。

  然而,正当人们为他的“胜诉”祝贺时,他却把自己逼上了新的申诉之旅。除了省高院,他还将申诉材料递到了省人大和省检察院。

  “我请求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要知道,1995年以来,纳雍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多次行政违法侵权行为,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近175万元,加上间接损失是200多万元,这些都有凭有据,我不能赢了官司输了钱。”周仁杰倔强地表示。

  一场矿界纠纷引出8年官司

  在贵州西部乌蒙大山深处的纳雍,周仁杰算得上是个领风气之先的人。早在80年代初,他就从乡下来到县城,沿街做买卖。

  1989年,经当地政府同意,周仁杰来到县内水东乡洗米沟铅锌矿山,开始了开矿生涯。1993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成立,他在全矿山20多家矿主中率先提出申请,合法地获得了划定相应矿界的“采矿许可证”。

  此后两年多,周仁杰倾其所有,并举债30多万元投入矿井建设,眼看就要产生效益了,孰料一场纠纷却突然而至。

  1995年5月4日,开采过程中,周的矿井与一姚姓矿主的矿井贯穿。周认为,根据“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界,对方是越界开采。就此,乡矿产品管理站进行了处理,要求双方按证开采,不准侵占他人矿界,但未能见效。

  不得以,周仁杰诉至纳雍县人民法院,指控对方侵权,县法院不久书面通知其所诉事由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到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周找到县矿管办。矿管办以正在清理“采矿许可证”为由将他的“采矿许可证”收回,承诺待清理完毕后归还。

  当年11月,纳雍县矿山整顿工作启动。11月8日,以水东乡政府、县矿山整顿工作组的名义下发了对周、姚矿界纠纷的处理决定,在认定双方“采矿许可证”有效、均有采矿权的同时,又明确“原定矿界作废”,要求以贯穿处为中心点,双方各后退4米,另开巷道。处理决定仅盖有水东乡政府的公章。

  在周仁杰看来,处理决定缺乏起码的公正。1995年11月9日,他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处理决定。由此,迈出了8年“民告官”的第一步。

  针对此项诉讼,纳雍县法院先后作出了3份《行政裁定书》。1995年12月7日的第1份《裁定书》裁定,姚姓矿主可继续开采矿井,只是不得将矿石销售、运离现场或作其他处理。

  仅仅过了3天,纳雍县政府于12月10日下发关于周、姚矿界纠纷的“意见”,认定县矿山整顿工作组代表县政府行使矿山整顿工作职责,其对周、姚纠纷的处理决定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状,必须坚决执行。为此,县法院告知周仁杰应变更县政府为被告,但由于拿不到“意见”原件作为依据,周表示无法变更。

  1995年12月25日,县法院作出第2份《裁定书》,以周仁杰未变更被告为由驳回其起诉。周不服,上诉至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6年2月14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审裁定。据此,2月26日,纳雍县法院作出该院关于此案的第3份《裁定书》,解除了对姚所开采矿石的保全措施。

  首个回合下来,周仁杰一败涂地。

  七个回合诉讼方获20万赔偿金

  1996年2月28日,周仁杰变更纳雍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新的行政诉讼。此举,在小小的纳雍县城震动不小,其原先聘请的律师,因顾及各方关系,也打起了退堂鼓。

  果然,3月28日,县法院一审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县政府的“意见”。

  4月1日,周仁杰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左盼右盼等到1997年3月7日,地区中院的终审判决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个回合,周仁杰又败了。

  终于,周仁杰的情况引起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省检察院的重视。省检察院立案审查,致函毕节地区中院,建议暂缓终审判决的执行,并于1997年10月19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1月25日,省高院裁定,案子由该院再审,其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998年11月4日,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纳雍县法院、毕节地区中院的一、二审判决和纳雍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判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按理说,这第三个回合,周仁杰堪称柳岸花明了。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实却犹如南辕北辙,令他不得不面对第四个回合的挑战。

  1999年2月26日,纳雍县政府重新作出周、姚矿界纠纷的处理决定,一方面表示执行省高院的判决,一方面却又依然坚持姚“退后4米生产已不在周仁杰原矿界比例图范围内”,责令县地质矿产局重新明确其矿区范围。当年12月29日,县地矿局以周涂改、伪造相关矿界图为由,作出了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周仁杰认为,县政府新的处理决定,几乎就是原处理决定的翻版,事实上导致了姚的侵权合法化。而地矿局的处罚,则带有明显报复色彩。旋即,他向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再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个决定,判令县政府及县地矿局因袒护姚越界开采给其造成的损失200余万元。

  2000年5月17日,毕节地区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维持县政府的决定,驳回周的行政赔偿请求。经周上诉,当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县政府的新决定,周的行政赔偿请求,由毕节地区中院立案审理。

  诉讼进入到第五个回合,周仁杰才依稀看到讨回损失的曙光。

  2001年4月26日,毕节地区中院判决县政府赔偿周仁杰损失8万元整。

  当年10月11日,根据周仁杰的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未对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审查确认,并确定赔偿标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发回毕节地区中院重审。

  第六个回合,周仁杰总算又前进了一步。

  2001年12月27日,毕节地区中院判决,纳雍县政府“适当赔偿”周仁杰采矿利益、诉讼费及诉讼相关费用8.67万元,县国土资源局赔偿9600元。周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02年5月20日,省高院裁定,一审对本案直接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未鉴定评估,作出的所谓“适当赔偿”的判决于法无据,予以撤销,第二次发回毕节地区中院重审。

  2002年11月1日,毕节地区中院再次判决纳雍县政府赔偿周10.12万元。周仁杰还是不服,再上诉至省高院。

  历经七个回合,今年4月29日,贵州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纳雍县政府赔偿周仁杰11.04万元,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周8.9万元,共计20万元。

  除了周仁杰,谁还能坚持下去

  从水东到纳雍到贵阳,从贵阳再到毕节回纳雍、水东,一圈下来700多公里,多数在高原山间穿行。8年的“民告官”历程,顺着这个“圈”,周仁杰独自一人跑了不下百趟,几乎月均一趟,以致往返其间的每个汽车、火车班次的时间、价格他都烂熟于心。

  “习惯了。”提及此,他轻描淡写。

  第一次到县法院状告水东乡政府,周仁杰的口袋里只揣着800元钱,1000元的案件受理费还是向人借了两百才交齐的。为了把官司打下去,他共欠了30多人的20多万元债。每回上路,都是坐最便宜的车、住最便宜的旅馆。

  律师离去,周仁杰只得买来相关法律书籍,翻着字典,一点点看,写法律文书时,不会的字,就拿到打字店请人补上去。

  8年,周仁杰买了上千元的书,自己写的各种法律文书足有二三十公斤重,他也俨然成了个“法律专家”。

  周仁杰记得,他到县政府兑取赔偿金时,一位县领导由衷地说:“也就是你了,换了我们,谁也坚持不了这么久。”

  8年里,除了打官司啥事儿也没干成、至今仍未拿回“采矿许可证”的他不知道,这种坚持到底是自己的骄傲,还是悲哀。

 

民告官案件的执法不公与隐性诉讼成本过高(200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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