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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气候变化(19)
气候变化中的国家利益
2003年09月17日 01:22:19

赵行姝

  大气是一种完全不可分的全球公共资源,全体人类共同消费。所以,人类行为所导致的气候变化就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而且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与政治的焦点。

  气候变化源于化石燃料燃烧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而化石能源消费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保障,这样,气候变化就涉及到一国的国家利益,与经济增长
和生活水平直接相关。

  任何国家排放温室气体都会引起气候变化,给包括它自己在内的所有国家造成损失。对此,世界各国一致承认减排温室气体的必要性。但是,所有国家都希望别国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这种集体行动的难题使国际社会建立一种制度,来约束各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于1988年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国际社会提供科学咨询。1992年,153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创了全球合作对付气候变化的里程碑。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法律文件形式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后,国际气候谈判进入了一个极不稳定的阶段,各缔约方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而采取各种政治和外交手段,展开了激烈较量。

  发达国家是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排放源,人口约占世界24%的发达国家消费着世界能源总量的70%,二氧化碳排放占到全球总量的60%以上。发达国家应该率先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据此,《京都议定书》只是对发达国家做出了减排规定。

  毫无疑问,气候变化是“有害之物”,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免受其害。减排行动必将提高使用化石燃料能源的成本,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而企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竞争力,并且与各国长期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密切相关,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社会在温室气体减排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人们注意到,当气候变化减缓时,并不能排除某国或某人享受这一好处。因此,一国采取减排措施,他国不必付出成本却可享受减缓气候变化的好处。这种“搭便车”行为限制了各国履约的积极性。

  发达国家为了降低减排成本、较多地占有资源(温室气体排放权已成了稀缺资源),都寄希望于通过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在境外获得减排额度,减少国内实质性的减排数量。于是本国国内二氧化碳的排放反而增加。比如2000年,美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为15.83亿吨,与1990年的排放量相比还增长了16%。

  生存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其未来能源需求将有较快增长。为了争取发展空间,发展中国家不愿过早承诺;而部分发达国家坚持认为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则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就是所谓南北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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