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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扰民之法绝非良法
2003年09月19日 02:07:13

阮占江

  据9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日前通过媒体告知公众,该局将于9月中旬起集中核(换)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分合式牌照和行驶证,并将在车辆上喷刻防伪钢印。石家庄市交管部门介绍,此举是为了有效降低非机动车的被盗率,给车辆加盖钢印,如果被盗可以顺利找到失主。

 
但是,人们对此却是质疑多于赞成。有人认为,如果在上个世纪大多数家庭普遍还不富裕时出台这项规定,确实很有必要。因为当时自行车对于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都算是较为重要的财产,因此有关部门可以把自行车作为一种记名物或重要的财产来造册登记。但是经济发展到今天,一辆自行车在城市家庭财产中占的位置已经微不足道了,如果还把它作为一种记名物来实行硬性管理,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老百姓的支出,给生活增加诸多不便。

  据了解,尽管该项收费已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每辆车注册费为8元,表面上并没有加重老百姓的负担,但据估计,要想执行好这项规定,光设备和耗材交管部门就得投入上千万元,实际上间接地增加了民众的负担。而且根据规定,从上户到过户、注销都要办理相当烦琐的手续。为了一辆自行车,老百姓要花费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由此带来的不便显而易见。

  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比如北京市近日出台规定,要求取缔、撤销所有在地铁站台通道上开设的报摊、小卖部,于是京城所有地铁报摊在一夜之间通通消失。尽管有关部门说此举是为了消除有突发事件须紧急疏散时的安全隐患,但许多人却认为此规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便:首先,如今很多媒体正在努力面向市场,地铁站内的书报摊显然是其发行、销售的一块重要阵地,如此突然取缔,必然大量减少诸多媒体产品的销售量。另外,对于广大经常乘地铁的北京市民来说,他们将再也享受不到第一时间读到报纸的便利,他们多年养成的在车上阅读报刊杂志的习惯也将随着一纸“封杀令”而被改变。而对于那些原来的卖报设摊人员来讲,书报摊没了,工作也就没有了。

  据了解,在北京地铁销售书刊、报纸的有数百人,再加上送报人,这应该算是一个不小的队伍。而现在一撤了事,这些人的工作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安置?这样的规定岂不是过于草率?

  一项好的政策法规必须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实际感受和接受能力,必须充分注意到其实际可行性,必须以便民、利民为基础和出发点。然而,近来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却让人感到非常别扭,虽然其本身都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相比之下,给广大民众带来的不便和利益损失已经超过了其正面作用。

  因此,有关部门只有心里切实装着广大民众,处处以民众利益和感受为中心和出发点,通过严格、科学的决策程序来制定政策、法规,才能达到良好的管理目的,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也才能真正维护政策法规以及自身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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