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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惨死银行 银行和保安应否担责
2003年09月22日 00:51:55

本报记者 张文凌

  发生在今年2月26日震惊昆明的一起银行抢劫案日前再起风波,死者家属以“疏于防范、疏于职守”为由,将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官渡支行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在内的赔偿金117万元。9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2月26日上午9时40分左右
,24岁的昆明官渡区艳红精米厂业主吴艳红在3位男性亲友的陪同下,带着20多万元现金到建行官渡支行办理存款和汇款手续。就在吴艳红填单完毕,已将部分款项交给银行职员清点之时,一名歹徒突然对她进行袭击,吴艳红的一名同伴冲上去阻止时,没有得手的歹徒开枪行凶。吴艳红身中两枪,当场死亡;其同伴身中一枪,两次枪击同时还伤及两名无辜顾客。案发后,歹徒奔向等候在外的摩托车,迅速逃窜。目前此案仍在侦破之中。

  案发后,吴艳红的家属认为,除了歹徒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外,银行和保安都负有相应责任。因此,他们曾就赔偿问题找银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最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疏于防范、疏于职守”的理由如下:银行没有执行“一米线”之规定,对歹徒来回踱步,偷看吴艳红填存款单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更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致使歹徒有机可乘;在歹徒实施犯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只顾自己躲藏,未能尽到其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之法定职责;就在歹徒从容逃跑后,保安、工作人员仍然处于惊慌失措之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报案,致使歹徒至今仍逍遥法外。原告为此要求银行和保安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117万元。

  庭审中,官渡支行答辩说,惨案的发生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阻挡的,银行不可能绝对保证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不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伤害。银行在大厅内设置了4个不同角度的摄像头,对歹徒作案的全过程进行了监控、录像,银行的安全防范设施是符合规定的,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另一被告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答辩说,根据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保安的职责是维护银行秩序、保护银行安全,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当时,歹徒用枪指住了值班保安的头,如果他动手,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死亡。当歹徒逃跑时,有两名保安出去追了很长一段路。这些都说明保安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和职责。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安为何不上去与之搏斗,甚至堵枪眼,丧失了当英雄的机会”的说法,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两名被告均认为自己在本案中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调解无效,进一步审理后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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