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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律师在中国”之一
我看中国“外来工”
2003年09月22日 00:51:55

Eva Pils[德国]

  编者按:“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是欧盟和中国司法部联合设立的一项法律合作计划,旨在为欧洲和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交流和互相学习的机会。从2003年1月至9月,共有来自7个欧洲国家的8位律师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参加了这一培训。本版将陆续刊载一些他们在中国的学习心得和所见所闻。希望这种智慧的融合与观点的碰撞,能够为我们的读者带来一种全新的感觉。

 

  在北京呆一段时间,就会发现,在北京有两种人,一些是衣着整洁、生活自信的城市居民,他们是所谓的“北京人”,但与此相对照,还有一些做小买卖或在建筑地打工的所谓的非北京人,叫“外来工”。其实外来者哪国都有,比如在欧洲,主要是其他国家因为政治或经济原因移民来的人,他们没有当地的国籍。他们常常也会受到一定的歧视,有时甚至很恶劣,但这只是一种民间行为而不是官方的行为。

  跟欧洲的“外来工”相似,北京也有很多因为经济原因来的外地人。只是,欧洲的外来工没有本国国籍,而北京的外来工只是没有当地的户口。他们是从家乡出来,到北京务工挣钱的。这是一种很正常的人口流动,但由于户籍的不同,他们会得到不同的待遇,而且这种歧视性待遇主要来源于官方规定。另外,户籍制度差别也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导致地域歧视。

  研究中国法律的时候,我碰到了两个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第一个是户籍制度,第二个是收容遣送制度。中国的户籍制度适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因为按照计划经济必须比较严格地控制人口流动,否则很难实行生产产品,分配产品的计划。再说,当时的交通条件不好,总的来说人口流动的可能性不太大。然而中国现在进入了市场经济,户籍制度的作用在逐渐弱化,而且很多时候显现出许多问题,比如前段时间刚刚改变的收容遣送制度。

  据报道,目前中国有1.3亿流动人口,他们必须办理一个当地的暂住证,否则就是“非法身份”。当然,这个身份的影响对不同的人也不一样。对于工作稳定的人,户籍问题的限制体现在所谓的户籍权益,即孩子入托、上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不平等。工作不稳定的人会遇到更大的困难,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制度下就有可能被“收容遣送”。这个制度是违宪的,因为中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现在的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的制度下,流动人口中一小部分生活无着的人员,如果缺乏一定的身份证明,仍然会被“劝导”回户口所在地。

  在一个法治社会,“恶法”不可以作为真正的法律。看制定法律的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应该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看法律的内容,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是谁颁布的,都不得违背宪法的精神,不得侵犯公民权利。所以,以前的《收容遣送办法》就是一个“恶法”,把一个公民关起来,强制“遣送”,这本身都是很严重的强制性措施,这样的措施怎么能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没带着务工证、暂住证、身份证”为理由来解释呢?后来由于孙志刚的案件发生,有3个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书,后来国务院废除了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我对此感到很高兴,同时希望中国今后会继续改革,完善对流动人口的法律待遇。

  我看中国的立法很复杂,不仅有“正式立法”,也有“不正式立法”。除了按照《立法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是具有规范性的各种各样的文件―――“通知”、“意见”、“内部规定”等。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不允许以没有法律地位的文件作为依据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也不允许在执法中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对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只有专门的法律救济制度才能提供比较完善的保护。中国公民已经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但是以侵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为理由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却很少,这是令人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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