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我从黑龙江省鸡西市采访归来,途中,接到鸡西市委一位同志电话,他为难地说:“希望你能理解我,我们这儿关系太复杂,别写这案子了。”
我很奇怪,调查一个数额不大的“偷税”案,为什么会令他及周围人这么为难?在鸡西采访期间,采访对象对我提出的问题总是躲躲闪闪,不是不知道,就是不清楚,聊到此案的细节,却又都了如指掌。
更为奇怪的是,被告人张立福,在2002年底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并没有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上诉期过了几个月之后,才向鸡西市两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
鸡西市人大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称:初步调查的结果证实,匿名电话举报的情况,严重失实。
张立福,1956年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2年由部队转业,1984年到鸡西工作。1992年停薪留职到深圳市谋求事业,现住深圳。1995年开始在鸡西从事建筑业。
张立福案的发生,是因为一个匿名电话举报。据鸡西市公安局市经侦支队张立福案卷宗记载:1999年4月20日上午9时37分,经侦三大队某干警接到一匿名女性电话举报,称张立福1995年以来在鸡东、密山、虎林等地承包了十余处工程,从不交税,并有走私车一台藏在永安镇等。
一周以后,经侦支队认为“该举报电话内容基本属实,经研究决定立案侦查”。
4月27日,经侦支队首先在永安镇张立福姐姐家扣押了张立福的本田雅阁轿车。5月5日传唤了张立福,并于5月7日拘留。
在牡丹江,张立福对我说:“经侦支队扣车之后,我向他们提供了这车全部合法有效的手续,要他们还车,他们不还,却一直使用,并造成严重损坏。
“1999年5月,经侦支队第一次抓我,把我家东西装走了5编织袋,没有扣押物品清单。在公安局,他们让我交纳120万元‘偷税罚没’款,说不交钱就拘留你,后我被他们押了4个多月,这期间他们多次提审我,让我承认偷税,并抽我耳光。
“9月9日,他们通知我家人,让交40万元保证金,我家人交钱后,他们却开了‘偷税罚没’的收据。当时我妹妹提出异议,公安经侦支队长说,放人就不错了,我们这一本收据都是这么开的。”
1999年9月,张立福的妹妹代张立福向经侦支队交了40万元以后,公安局终于对张立福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理由是―――超期羁押。一年之后,公安局对张立福解除取保候审。
张立福说:“回来后不久,经侦支队又把我叫到公安局,支队长让我再交10万元。我问交什么款,他说是‘偷税罚没’款。我问我在什么地方偷了税,偷了多少税,他就骂人。我气得忍无可忍,起来就走了。回来一夜没睡觉,就开始写‘投资鸡西,建设鸡西,何罪之有’,上书鸡西市五大班子。”
对于张立福的上访,鸡西市人大1999年11月17日作出决定,抽调市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此案件进行调查。
1999年11月底,鸡西市又组成了由市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税务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第二个调查组。
鸡西市人大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称:初步调查的结果证实,匿名电话举报的情况,严重失实。同时调查报告认为,一、此案立案违法。凭匿名电话举报立案,难以追究诬告者的法律责任,违反了《刑诉法》第85条关于立案的规定;张立福主要涉嫌犯罪是偷税,但经侦支队对张立福非法羁押长达53小时,拘留达125天,侦查卷宗内却没有张偷了什么税,偷了多少税的犯罪事实记载。违反了《刑诉法》关于侦查的第89条、第92条等规定。
二、违反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打击涉税犯罪的程序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违反了《刑诉法》原则。
另外,黑龙江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议”强调: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进行稽查、检查和乱罚款,更不允许直接收税。
而在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张立福案卷宗内,既没有税务机关的《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更没有公安机关给税务机关的《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而对张立福处罚“偷税罚没”数额巨大,应属于擅自进行的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了《刑诉法》原则。《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经侦支队在违法擅自受理、办理张立福涉税案件后,在既不请人民检察院审核决定,又不向税务机关移送的情况下,严重超期羁押了张立福后,又擅自对张立福“偷税罚没”40万元,这既是严重违法的越权处罚行为,又是匿罪不诉,以罚代刑的严重违反《刑诉法》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在鸡西,一位当年人大调查组成员对我说:纳税应由税务部门处理,是否偷税,也应由税务部门来认定,构成偷税才移交公安部门,是否有罪,必须经过法院审理才能确认。调查组在调查期间,走访了案件当事人,办税机关,审阅了办案机关的卷宗和报告,认为张立福基本上没有偷税问题,而经侦支队办案违反程序法。在最后形成调查报告的时候,对于张立福的涉税问题,由当时地税局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定稿,是非常慎重的。调查报告经鸡西市人大第47次主任会议一致通过。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这个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送鸡西市委,要求认真查处,依法追究违法办案人的责任。
鸡西市另外一个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也与人大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那么,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为什么会违反《刑诉法》及相关规定,直接介入涉税案件呢?
据另一位人大调查组成员讲,1999年“三讲”期间,有群众反映,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打税为名,罚没收入,他们先问业主交没交税,让拿发票来,没有发票就把人一扣,让家里送钱来,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此张立福的事在当时很有典型性。
据鸡西市人大调查组调查报告称:经侦支队此举,是由于市公安局为了弥补财政下拨的50万元追逃经费的不足,向全局下达了200万元的罚没指标,经侦支队承担了80万元任务。为了保证完成任务,经侦支队向二、三大队各自下达了50万元任务指标。仅1999年八、九月份,经侦支队就滥施行政罚款155.6万元,占全年处罚罚款235.3万元的66%,张立福一人就占追逃月罚款的38.7%。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都应该上交国库。
2000年5月,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退还了张立福无扣押物品清单的部分被扣押物品。8月,经侦支队退还了张立福的本田轿车。11月,鸡西市财政局和鸡西市公安局各退还给张立福20万元。
至此,张立福案似乎有了结尾,但事情却没有那样简单。在张立福看来,此案明显是错案,既然是错案,自己被非法关押,就应该追究公安局违法违纪者的责任,依法进行经济赔偿。因此,他的上访上告活动,一直没有停止,但是他不知道,一张网,正在向他悄悄张开。
“地税局的报告是由我起草的。我们的报告不是定性”
2001年5月19日,黑龙江省一家报纸刊登报道,其中将张立福案列在鸡西市公安局破获的“大要案”之中。张立福一看气坏了,他找到这家报社,报社说情况是省公安厅提供的,他又找到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说提供情况的人出差了,于是张立福就直去北京,他要向北京的新闻媒体反映情况。
2001年6月1日,张立福来到北京,6月2日中午,他从外面吃完饭回来,刚一进屋,鸡西市公安局的人也随即跟了进来,他们向张立福出示了拘留证,并带上手铐,直接带往机场。
第二天早上,经侦支队带着张立福回家搜查。后在公安局,经侦支队让张立福在拘留证上签字,张立福拒绝签字,称自己没有偷税,并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未被理睬。之后他就一直被关押在鸡西市第一看守所。
2001年7月10日,鸡西市检察院下达了对张立福的批捕决定书。
两年之后,张立福找到鸡西市检察院办案监督局批捕科,询问当年对他批捕的法律依据,对方答复说,是根据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案的确认进行批捕的。
在鸡西,我看到了这样几份东西,《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张立福一案的督办通知》,其中说到“经我们研究认为,鸡西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搜集的证据和税务部门的认定报告,对张立福涉嫌偷税一案的定性是准确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张立福涉嫌偷税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这个批复是给黑龙江省经侦总队的。记者注)。其中说到“在法定纳税期限内,张立福采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以及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营业税等共计9万元,”“张立福已涉嫌构成偷税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张立福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个复函是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记者注)其中说到“张在1998年5月采取经纳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问题在于,这些“通知”、“批复”和“复函”所根据的原始材料是两份,即鸡西市公安局的证据和鸡西市地税局的报告。对于前者,鸡西市人大和鸡西市政法委两个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已经明确指出其违法办案性质。对于后者,面对同样的事实,鸡西市地税局为什么会在参加调查组和修改调查报告的时候,同意“匿名电话举报的情况严重失实”,而在一年多之后又作出张立福偷税的报告呢?
在鸡西,我采访了鸡西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员。
鸡西市地税局主管副局长:“张立福案有关认定的事是我们报告省局,省局通过国家税务局认定的,我们只是具体操作,具体时间好像在2001年,市里开了会,我们局长参加的会议,不过这个过程我们不太清楚,包括公安局抓人我们也不知道,张立福两次被抓,没有通过我们,局长现在不在,其他人也不了解情况。”
鸡西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这件事开始的调查组我们参加了,参与了这件事,后来牵扯到很多部门和人员,比如省公安厅、省稽查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我们一个科长根据领导的意见写了个报告,现在参加这个案子的人都不在,有的调走了。”
城子河地税局局长(原鸡西市地税局征管科长,鸡西市地税局此案报告起草人):“张立福的案子后来是我负责的,地税局的报告是由我起草的。我们的报告不是定性,当时经侦支队把这个案件拿到我们市地税稽查局,我们没有认定,后来他们就自己定了。市政府知道后要求我们出具报告,我们才正式介入这事。我记得报告说张立福涉税50多万,没有定性。
“张立福那9万偷税是省地税局的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个认定,我们的报告没有认定偷税,就是写他涉税的几项工程。当时在一次市委常委会上,我们的一把手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要求地税局出具这么一个报告,我们也就是把市政府交给我们的工作完成了,我记得我们起草报告的头一句话就是‘市政府:按照鸡西市第××次常委会议要求,现将情况……’我们就是提供这么个材料。”
我又找到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他说:“1999年,当时黑龙江有个规定,涉税案件必须由相关的税务机关出具鉴定。所以我们就把这案件移交税务机关了,我带着侦查大队长三次去地税局,但他们一直认为我们这个案件是错的,迟迟不给作出鉴定,说这个事定不了,不是偷税。他们不出鉴定我们就束手无策了,这人被押着,结果就超期了,那是没有办法的事,不是公安局不作为,是地税局不作为,所以就对他取保候审了,我和主管局长都因超期羁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因为没有地税局的认定经侦大队就把人抓了。张立福后来到北京活动,我已经把公安部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都拿到手了,他到北京没两天,我们就把他抓回鸡西了。
“第二次抓他就是根据上面这几个鉴定,省经侦总队的鉴定是根据我们报告做的,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定跟地税局报告无关,那个时候地税局报告还没出来呢,等这两个批复拿来之后,地税局正好换局长了,市委责成地税局写的报告。”
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督办通知中说,“翻阅了卷宗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认定情况报告”,可这位经侦支队长说“那个时候地税局报告还没出来呢”!
“认定是否犯有偷税罪,是人民法院的权力”
在鸡西市鸡冠区法院,我见到了本案审判长,他说:“我们卷宗里没有地税局的认定报告,公安部的批复有,但那是啥证据?黑龙江省经侦总队的督办函和认定的东西也有,但我认为他们没有资格认定。”
公安机关依据上级“批复”、“通知”抓人,检察机关又依据这些“批复”对张立福进行了批捕,但人民法院依法只认证据不认文件。
本案被告辩护律师回宝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施主体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而不是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犯罪,只有审判机关能够认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些上级机关内部程序的文件不是对哪一个人的处罚,况且这些上级机关对偷税都没有权力做出认定,法律没有授权给他们来认定《刑法》第201条偷税罪。认定是否犯有偷税罪,是人民法院的权力。”
2001年11月,鸡西一家报纸有关此案的报道开头部分写到:“鸡西铁路房产段停薪留职人员张立福涉嫌偷税案,惊动了国家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该篇报道详细披露了以上两个部门两份公函的内容。并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历时两年多,侦破的张立福涉嫌偷税、贷款诈骗一案,顶着巨大的压力,排除重重阻力、四面八方的干扰,直至今年9月28日才算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对此,律师回宝刚认为:“经侦支队擅自稽查检查税务,在这种前提下取得的证据是违法的,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稽查检查税务的权力,两次抓张立福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公安机关所依据的东西不能成为抓人的证据,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涉税案件的起因是利益驱动。
“偷税的性质,纳税的数额,应该由税务机关来认定。在对涉税的认定过程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程序,这其中包括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有陈述权、申诉权,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些都是行政的程序。没有进入行政程序直接就把纳税人塞到司法程序里了,是说不过去的。按照法理,应该行政在先,纳税人对涉税性质、数额的认定不服可以申诉,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但是司法介入之后,就变相的把纳税人权利都剥夺了。
“另外他们没有张立福涉嫌偷税的证据,因为作为公安机关他们自己没有权力认定,而鸡西市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作出认定。在没有主要犯罪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用违法取得的错误的‘证据’就抓了张立福,而且抓了两次。”
“为什么不在有效期内上诉,过了几个月后又开始申诉呢?”
张立福的律师回宝刚告诉我:“2002年3月2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有些可笑,可笑在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立福偷税110万,而这个鉴定中心根本没有权利来做这个鉴定。那天他们还去了个领导,三个人。到了出庭作证阶段,鉴定人不能回答我提出的问题,最后他们根本就一言不发,不回答了。审判长说鉴定人必须回答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他还是不回答。法院没办法,就休庭十分钟,让他们商量一下,然后再继续开庭。结果再宣布开庭时,鉴定人就没了,这时鸡西市公安局的人也都乱了,法庭说你们赶快找人。下午三点多,公安机关的人向法庭说,他们已经走了。审判长问公诉人,他们走了你们能不能回答?公诉人说我不能回答。结果公诉人只好称,因证据发生变化,当庭撤诉。”
律师认为,既然撤诉就等于这个案件审结了,没有了,法院如果再立案就是另外一个案子了,如果还是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同一理由的话,法院不予受理,再羁押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但是鸡西市公安机关始终没有变更强制措施。
四个月后,检察院对张立福下达了第二份起诉书。这一次张立福的罪名由原来的两个增加到五个。除原有的两项罪名外,又增加了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变造公文罪。
张立福非常不满:“这不是欲加之罪吗?”
2002年12月30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立福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对起诉书中包括贷款诈骗罪在内的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变造公文罪等四项罪名都不予支持,而对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张立福所犯的12项工程的偷税也只认定了三项。
张立福不服这个判决,却没有在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我问张立福:“为什么不在有效期内上诉,过了几个月后又开始申诉呢?”
张立福为难地说:“关我这么长时间了,他们这样违法办案超期羁押,再上诉又会进入一个无限循环的司法怪圈,使我没有人身自由,我只好先解除我的牢狱之灾再说。”
律师回宝刚解释:“一审判决,如果你上诉,判决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得终审以后才能产生效力。如果行使上诉权,张立福就出不来。有可能导致一个后果,他上诉二审可能需要一个半月,特殊情况还需两个半月,最后如果仍维持原判,到那个时候才能出来。上诉二审会发生几种情况,第一是改判无罪;第二是维持原判;第三是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启动另一轮程序,一审不行再打二审,不知要再拖多少年。因此他不得不被迫放弃了自己的上诉权利,背着一个有罪的罪名,换取暂时的相对的人身自由。”
对于上诉和申诉的区别,他说:“上诉是在法定时间内,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申诉是判决生效以后,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和裁定不服,向原终审法院或向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在判决书生效前提起,一个在判决书生效后提出,刑事案件的申诉目前没有时间限制。”
我问张立福:“检察院起诉你犯5项罪,法院只认定一项,起诉书起诉你12项工程偷税,法院只认定三项,你对这样的判决也不服吗?”
张立福说:“因为我根本没有偷税,而且法院的证据也恰恰证明我不构成偷税。”
张立福急了:“我这不是上告无门了吗?”
我仔细阅读了长达26页的判决书以及相关材料,发现:在法院认定的三项偷税工程所列举的证据中,有的是甲证据证明乙证据不成立,有的是一条证据证明若干条证据不成立。
后来我问本案审判长:“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你们是否感到了什么压力?”
他说:“有没有压力我不好说,你得问我们主管副院长。”
我又找到主管副院长,他说:“有没有压力这个我说不好,因为我是新来的,我坐在这个位子上还不到20天。”
对于法院的判决,张立福辩解说:“第一,判决书中认定永安镇农贸市场工程拨付工程款639,500.00元,偷税款20,719.80元不真实。事实上,永安镇政府在1998年10月至1999年2月借款给我60万元,我在2000年1月24日用国拨小城镇建设专项款已经偿还了这60万元借款,并于2000年9月21日收回借据27张,而判决书却以两年前就作废了的白条子,27张借据复印件判定申诉人有罪岂不荒唐?另外,永安镇农贸市场工程的全部税款早在2000年至2001年,永安镇政府就按照永安地税局三张税务事项通知单足额代收了,相关证据也被法庭采信了,怎么反过来又判我偷税了呢?
“第二.判决书认定密山农行连珠山镇工程、白泡子办事处工程共拨付工程款3,532,559.40元,偷税75,557.94元,不真实。该工程1997年12月15日就发生了代扣代缴税款,这是不争的事实,判决书中根本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拨付了工程款。
“同时这两项工程是捆绑工程,属于异地施工,已经发生了代扣代缴,1997年5月税务机关已经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了5000元,我5000元代扣代缴的票据就已经证明这个工程纳税是以代扣代缴的方式,而且这个工程到现在没有结算,没有结算手续。”
张立福深知刑法201条构成偷税罪的要素,他说:“我没有任何触犯刑法201条的行为,因为这个税款是代扣代缴,鸡西市地税局副局长在卷宗材料中证实税务机关从建局以来就是这样做的,并不是说单从我开始这样做,所有的外地施工队在当地施工的税款都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而且鸡东县税务局征收分局长在卷宗里也证实,外地施工队在纳税中,无需和税务机关见面,他们直接到建设单位去征收,使得施工方无法逃税。”
为了洗清自己的冤枉,张立福开始申诉。但是张立福的申诉过程却更加奇怪。
2003年4月28日,他去找鸡冠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申诉,对方既没有给他立案再审的通知,也没有给他不予立案的通知。张立福认为法院不作为,为了取得证据,他就到鸡西市邮局,给鸡冠区法院院长和鸡西市法院院长寄了全套的申诉材料,过了三天,他到邮局查询,认定两个院长都接到了他的申诉材料。于是在5月15日,他就分别找到两级法院院长,结果两个院长都很为难,他们说,你向我们申诉,是给法院出了难题,法院也没有办法,既不能给你立案再审,也不能给你不予立案的通知,你可以到省高法去。
7月20日,张立福来到省高检申诉控告中心,向那里做了控告,对方工作人员先做了记录,之后到里面请示,出来后给张立福的答复是,鸡西市要整你,我们也没办法。
张立福这回急了:“我这不是上告无门了吗?”
于是他又找到省高法的接待窗口,对方说是区法院判的,你应该到市中级法院去申诉。张立福说他们不作为呀?对方问,你说他们不作为有证据吗?张立福回答,这两级法院都没给我材料呀。省高院接待人员说依法他们应该给你,或者给你立案再审,或者给你不予立案通知,这是你的权利。张立福说,可他们就是没给呀。
张立福发现在省里得不到答复,又来到北京,找到最高人民法院。没想到那里接待站的答复和省高院的一样,说张立福没有鸡西市两级法院不作为的证据,并说,你不服判决,但看你的材料你服呀,你没上诉呀。张立福回答,可是我有申诉的权利。对方说那你申诉,鸡冠区和鸡西市法院是必须给你答复的,对方不给答复你要有证据。
于是今年8月,张立福又回到鸡西,他首先去了鸡冠区法院。他说,我在4月28日就向你们申诉,而且我给院长寄了特快专递,最高人民法院说你们必须给我答复。区法院回答,立案庭庭长不在。张立福找到副庭长,副庭长推托说要等庭长回来。
张立福非常生气:“《刑诉法》规定我申诉7天他们就应该给我答复,但是他们就是不给。”
之后,张立福又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这里信访室的同志给他做了登记,登记之后让他找立案庭副庭长,张立福找到这个副庭长,对方说,中院也没有办法,你把材料拿回去吧。结果,张立福又状告无门了。
无奈,张立福又想起了人大,他在2003年8月13日分别到鸡西市人大信访办和鸡冠区人大法制办上访,两个单位都给他做了登记。同时,他又给两级法院分别两次用挂号信寄出申诉材料,并再次经查询证实他们都收到了材料。
张立福说:“我做的所有这些都能够证明我不服这个判决,我向原审法院申诉5次,中级法院申诉两次,都有材料证明,我到省高院和最高院,答复都是两级法院必须给予立案再审或不予立案的通知。”
律师回宝刚说:“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处理刑审申诉均应立卷,可能做出两种决定,一种是通知立案,一种是通知不予立案或者通知驳回,这些都应该是书面的。”
后来在鸡冠区法院,主管副院长给我拿出鸡西市人大关于张立福案给鸡冠区法院的信函,他说:“张立福的案子我们正在研究,昨天晚上我们还在研究这个事,我们正跟他联系想让他过来,人大的信转过来了,我们希望和张立福坐下来具体谈一下,他回来我们会正常接待他,双方得有个共识,对法院有什么看法,对公安和检察院有啥看法,申诉可以,但申诉的理由是什么?这得探讨呀,申诉很简单,理由得站得住,所以我们想见见他。”
问题是,张立福要求的不是“谈一下”,而是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一起涉嫌偷税9万元的案子,卷宗多达近2000页,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部门和单位几十个,时间跨度长达四年,而且至今没有了结。
在鸡西,曾有人担心地对我说,这个案子已经不是张立福个人的事了,因为如果张立福的偷税罪不成立,就要有其他人承担责任,这真是个两难的事啊。
也许,正如鸡西市委那位同志在电话中跟我说的那样:“我们这儿关系太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