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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为什么可以“自肥”
2003年09月24日 00:40:56

马廷刚

  一个贫穷落后得连吃水都成问题的村子,竟然有100多名拿工资的村干部,平均17名村民养一名村干部;竟然有一些村干部,在换届选举落选后照常领了一年接近两万元的工资!9月22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武汉市汉阳区米粮村这一令人震惊的事实。

  真是匪夷所思!其荒诞不经之处自不必细说,但有一个细节却耐人寻味。原村支部书记这样解释为什么将村干部工资定得如此之高:因为这是村两委会议商定的。言外之意,这是班子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后制定的制度,而不是哪个人为谋一己之私而口含天宪做出的随意决定。的确,听上去似乎无懈可击。但是,果真如此吗?未必。其实这个制度不但内容不符合公认的正义原则,更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这种自己给自己定高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两委干部并不脱离实际生产,根据情况自然可以给予适当的待遇。但是这种待遇是什么标准,因为涉及村民具体利益,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就是对村民利益的侵害和盘剥。因此,如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官自肥”制度仅由村两委会议商讨决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还要指出的是,作为社会公器的管理制度在制定时除公开、公平和公正外,还要注意对制度制定者的身份进行合理界定,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村两委干部的工资问题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决定,自己决定是否给自己甜枣吃,制度的倾向性可想而知。因此,最合理的办法就是村干部回避,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干部到底拿多少工资才合适。

  可是现实中,类似“村官自肥”的闹剧还真不少。虽说车子一年比一年豪华,但某地公务员用车却从来没有超标过。说起个中奥妙,领导者自得地说:“标准还不是我们自己定的,如果我们定的标准是奔驰、凯迪拉克,公务用车标准永远不会超标。”

  相关评论

  损失有法挽回

  村官们的工资从何而来?原来是有关部门修路占地给的1800多万元征地补助款(现在已所剩无几)。区乡两级纪检部门直到今年才痛下决心,撤了支书的职,精简了村两委,但没有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央视的主持人说了一句我们耳熟能详而又极为气愤的话:“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真的就这样了吗?

  我不服气更不同意。那些无所事事而又极其贪婪的前任和现任村官们,既然没为群众做什么事,他们就不该拿那些工资,就该退回多拿的那部分钱,尤其是那些“前任”们完全应该全部吐出退职后所拿的“工资”――如果不按贪污论处的话。这样,虽不能全部但也至少能挽回大部分损失吧?

  如果严格按法律办事,我认为完全应该追究这100多“高工资”村官的法律责任。难道他们不是已经涉嫌侵吞公款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了吗?有关部门不该介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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