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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公开宣判 维持对李真的死刑判决
2003年10月10日 02:39:45

 

  新华社石家庄10月9日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上午在唐山对李真受贿、贪污一案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一审对李真的死刑判决。

  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
期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人民币、中兴电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万余元,李真从中分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万余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真不服,提出上诉。李真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有的不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贪污共犯;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原判决认定李真受贿有证据证实,经一审庭审辩论、质证,确凿无误,足以认定。认定李真贪污,有一审庭审辩论、质证,确认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积极参与策划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不构成贪污共犯”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在押期间,促其同监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犯罪的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不构成立功;李真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的虽已构成犯罪,但早已被我有关部门掌握,有的不属犯罪行为,其检举揭发行为亦不构成立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核实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真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裁定须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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