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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把乞讨者赶出城市?
2003年10月15日 01:13:03

李天伦

  目前,绝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不愿去救助站、街头流浪汉始终不见少等问题,不断困扰着深圳各区的清理救助工作。为此,深圳市城管办日前专门提出了5条方案,通过建议市人大尽快立法以赋予城管部门清理救助职能等办法,有效落实清理救助工作。(《南方都市报》10月12日报道)

  这则新闻的话外音是显而易见的:
深圳市城管办希望能够获取一种合法的执法手段,将流浪在街头且不愿去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清理,从而实现城市街头无流浪汉的喜人景象。对此,笔者疑惑丛生,难道一个人失去生活来源时,他连乞讨这点最卑微的权利都要被剥夺吗?

  以前,在“收容遣送”存续期间,乞讨是不自由的。无论收容遣送的对象范围如何被扩大,无论收容遣送制度如何在执行中扭曲变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从来就是收容遣送制度法定的、永远不变的固定群体。如今,此项制度已经寿终正寝,取而代之的是救助管理制度。对于乞讨者来说,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几个字的变化,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这等于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乞讨也是一种自由”。因为《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这意味着,是否接受救助,完全凭乞讨者个人自愿。如果乞讨者没有求助于救助站,他就可以在城市里自由地乞讨。

  而且,在新《救助管理办法》中,除了救助和救济,笔者看不到任何有关清理乞讨者的意思表示。制定地方法规,关键是看有没有授权。因此,深圳市城管办建议市人大立法,以赋予城管部门清理救助职能,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试想,如果城管部门真的获取了这个清理手段,街头上是没有了乞讨者,但是,乞讨者的生存问题将如何保障?我们知道,新《救助管理办法》只解决了临时性的救助问题,并没有解决贫困者长期的生计难题。这样,乞讨就可能有反复,甚至有可能成为一种生存方式,一种谋生的手段。换句话说,乞讨虽然是迫不得已的,但却是一些人自愿选择的生存方式。只要社会不彻底消除贫穷,不消除天灾人祸,只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就不可能消除乞讨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乞讨者行乞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谁也无权剥夺这种自由,谁也无权把乞讨者赶出城市。还有什么比人的生存权更重要的呢?

  靠强制方式将乞讨者清理出城市,只能得到短暂的、表面上的光鲜。对于真正负责任的政府而言,不仅要承认并保障乞讨自由,还应当致力于消除贫穷,为百姓安居乐业、自由生活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这才是最终消灭行乞现象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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