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将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消除交管部门和交警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以权谋私的现象。”
几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所说的这个“草案”,是指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将于10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
拖车不许再收费
今年2月,北京一位署名草青的车主向新闻媒体吐露自己的遭遇:2月11日中午到北京国贸附近吃饭,见路边停着许多车,就将车也停在那里。1小时后,吃完饭出来,却发现车没了。“原来停车的地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旁人告诉我,是交警把车拖走的,打这个电话就能找着。”这位车主打通电话,来到执法队,被告知要交200元拖车费,扣3分,罚5元,其中200元交现金,5元交到银行。
虽然草青觉得自己违章在先,理应认罚,但心里的疑问却没有答案:“对这样的违章,按规定是罚5元,扣3分。而我的车从违章地点到被拖去的停车场,也就两公里,清障车收费200元,不知根据是什么?如果是处罚,不是交了5元了吗?如果不是处罚,1公里100元,交警的清障车可能是全国最贵的车了,这合理吗?”
就普通百姓关注的“拖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定该机动车车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拖移至相应地点。
在有关方面征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就“拖车”话题,立法者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目前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车被拖走;有时他们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使得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深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对此感到十分苦恼。“拖一次车,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湖南的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反映:“拖车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就不应收费。有些拖车公司甚至不经交警通知而自行拖车,等于擅自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这怎么行呢?”
基层的声音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注意。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严防权力寻租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警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2001年12月24日,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贾春旺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时,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这一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态度。
后来在审议中不断完成的法律草案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警的管理,提高交警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应当有计划地对交警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警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草案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
―――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草案规定,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交警必须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内部督察、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规定群众可以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及时查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明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树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葵南等表示,加强交警队伍建设,严格管理执法队伍,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