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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酒店“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违法
2003年10月28日 02:13:14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刘元)记者今天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针对消费者对河南安阳市餐饮商会对酒店“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的投诉,中消协认为:安阳市餐饮商会无权对“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该限价行为违法,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此事查处,同时提醒消费者对此行为投诉、举报。

  最近,河南省
安阳市消费者反映,当地一些酒店按照安阳市餐饮商会通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对自带酒水的顾客制订收费标准,其主要内容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安阳市餐饮商会通知,从10月16日起,凡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酒店(该商品)售价的35%为开瓶服务费。对酒店未销售的酒水,收费标准如下:白酒50元/瓶、啤酒5元/瓶、饮料5元/瓶、色酒30元/瓶、洋酒300元/瓶。注:自带酒水引起的健康问题,酒店概不负责;酒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解释(权)归安阳市餐饮商会。”

  对于安阳市餐饮商会的上述做法,中消协认为:《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安阳市餐饮商会的做法假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名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身即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各种服务项目应当具有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内容,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安阳市餐饮商会的上述告示显然与此规定相悖。《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安阳市餐饮商会以自身名义为经营者设定共谋价格、限制竞争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安阳市部分酒店的上述“告示”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依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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