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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给善行以回报
2003年10月29日 01:57:09

柳长盛

  近日,江苏一家“失物招领公司”挂牌营业,当拾者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时,公司开具收据,并付给拾得者定金,然后寻找线索联系失主。失物被认领时,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再将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者。(10月23日《新闻晨报》)

  拾金不昧向来是无偿的,失物招领公司的新鲜之处在于开
了失物招领有偿服务之先河。不过,失物招领公司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困境。

  拾金不昧不仅仅是作为传统道德来宣扬,而且作为法律义务,每个拾取他人失物者都必须遵守。如果拾金而私昧,可以构成不当得利,金额较大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传统道德所鼓励的拾金不昧是耻于言利的。现行的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失主必须要付给拾者一定的酬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这里所指的“费用”只可能理解为“保管费”、“服务费”和寻找过程中必要的成本付出,绝不是酬金。除非失主自愿给付,酬金是不能强行收取的。由此看来,失物招领公司想要靠酬金“维持生计”,着实不是件容易的事。

  失物招领公司的困境实质上也是拾金不昧行为本身的困境。由于“无利可图”,一部分拾者对找到失主并不太感兴趣,捡到价值不大的东西,可能随手丢弃;对有些价值的东西,或许据为己有。这无形中降低了“物归原主”的概率。美国《读者文摘》杂志的编辑两年前做了个试验,他们在世界各地撒下1100多个钱包,统计钱包返还率。在14个国家中,丹麦、挪威的返还率达到了100%,新加坡是90%,中国则只有30%,仅比墨西哥的21%好一点。

  解决拾金不昧的困境,一是要在道德上容忍拾金不昧者提出酬金的要求。道德高尚虽好,却不可强求芸芸大众都来做道德的圣人。美德虽然无价,但不等于道德水准一般的拾得者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美德理应受到鼓励,包括在精神和物质上。

  二是要在法律上规定失主支付酬金的义务,给善行以回报。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其实已经有所规定。比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 20%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瑞士民法典规定,遗失物交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报酬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可以请求其物价值30%的报酬。

  目前,《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 20%的酬金。如果此建议稿得以实施,将会使更多的失物找到失主。即便是在利益的驱动下,那些本想随手扔掉失物的拾得者,也会多走几步路,把失物送到派出所或者失物招领公司。

  给美德以鼓励,给善行以回报,美德所蕴涵的价值准则才更容易与社会现实契合,也更能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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