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参加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论证工作,对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印象深刻。在那次论证会上,农机管理部门力主农用机动车由本部门负责,公安交通部门不应该插手农机管理。理由是,农用机械管理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长期由专门的农机专家为农民服务,如果改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势必加
重农民的负担。在那次会议上,笔者不明就里,私下询问一位领导同志,为什么这些机关要把如此重要的责任揽到自己的部门?领导一针见血,说其中有巨大的利益。 目前我国有4500万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1986年以来,我国农用车的管理,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假定每台农用车收费1元,全国农机管理部门可以养活多少人?在公安机关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农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改变了沿袭多年的农用机动车管理模式,难怪农业系统的农用机动车管理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看来,立法之争的背后,确实是利益之争。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讨论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没有局限于部门利益,没有从各自所代表的行政机关出发讨论问题,而是从农民的利益出发,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一些委员认为,包括牌照在内,目前一台农用车一年只需缴纳费用71元,如果按现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则需要缴纳费用540元,增加了469元。“469元是什么概念?农民种一亩小麦,纯收入一般是100多元。如果把一辆农用车的证都办下来,就是三四亩地的收入!因此,农用车管理绝对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在委员们的充分辩论下,关于农用机动车的管理最终形成了以下共识: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明眼人看得出来,这是一个充分照顾到各方利益而达成的妥协方案。在这个方案中,实行了“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措施,逐步将机动车归口公安交通部门管理,但拖拉机的牌照管理权仍然留在了农机管理机关。
在这样一个折衷方案中,农机管理部门保留了一部分权利,因此相应的管理队伍不会被解散,有关机构也还会存在。但不管怎么说,法律制度的变迁毕竟没有增加农民的负担,委员们在讨论法律可行性的时候,毕竟充分考虑到了农民的利益。
然而,问题在于,为什么农用机动车收归公安交通部门管理后会增加管理费用?这中间,有没有可以挤出的水分?
从无视民瘼到关注民众的利益,我们的立法工作无疑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在讨论中,我们能否更深一层地追问:农用机动车上路到底需要多少管理费用?
立法是一次利益的再分配,而执法无疑是需要成本的。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归口管理,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效率。对于农用机动车的车主来说,如果少交钱或者根本不交钱当然是最有效率的选择。我们能否在讨论农用机动车归口管理的问题时,一并讨论归口管理中的效率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照顾某些部门的既得利益,或者仅仅是从减少农民的相对负担出发,制定法律,那么这样的法律虽然体现了妥协精神,但仍然是缺乏效率的。真正科学的法律应该超越部门利益,从提高效率出发,为各方当事人设置权利义务。单纯地减少农用机动车所有人的一些费用,而不是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中的效率问题,可能会引起某些问题反弹。
坦率地说,如果管理机构不变,管理队伍没有缩小,而管理的农用车数量减少,那么,这样的管理肯定是没有效率的。对于管理机关来说,为了解决成本问题,肯定会产生扩权冲动,未来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未必能够真正得到减轻。所以,立法机关在考虑农民眼前利益的同时,应该统筹兼顾,彻底考虑我国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管理中的效率问题。(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