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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实
商家无权签发“禁售令”
2003年10月31日 04:39:43

周士君

  针对少数顾客把买来的特价商品倒手进行牟利的行为,成都一家商场发出“禁售令”,以封杀“不受欢迎的顾客”。这家商场同时将20名顾客列入一份“禁售名单”,规定禁止这些顾客购买特价商品,这份名单还被下发给旗下的5个家电商城,并统一执行“禁售令”(《华西都市报》10月27日)。

  针对少数顾客把买
来的特价商品倒手进行牟利的行为,成都一家商场发出“禁售令”,以封杀“不受欢迎的顾客”。这家商场同时将20名顾客列入一份“禁售名单”,规定禁止这些顾客购买特价商品,这份名单还被下发给其旗下的5个家电商城,并统一执行“禁售令”(《华西都市报》10月27日)。

  如此“禁售令”,不仅反映出商家固有的霸气,而且对消费者也有侵权之嫌。

  作为商家,既非执法机构,又没得到相关机构授权,是没有权力出台任何针对消费者的惩罚措施的。商家与顾客同属权利对等的民事主体,故而不管其中哪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都必须通过有执法权的第三者来予以维护。这就如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找消协或工商部门出面调解或裁决一样,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样也无权“自裁”。就特价商品而言,商家有卖的权利,顾客就有买的权利,假若顾客因转卖特价商品而违犯了国家法律,那就应该由相关执法机构出面处理,商家无权下令惩处。所以,商家签发“禁售令”,并无法律效益。

  即便“黄牛党”抢购特价商品转手获利的事实,对商家造成了伤害,应该反思的也应是商家。据商家所言,列入“禁售名单”的20个人在商家抢购的特价商品超过500台,给商场的正常促销带来巨大干扰。商家应该自己反思一下自己的促销行为是否“正常”,假若正常,又如何会给“黄牛党”牟取暴利以可乘之机?在促销过程中,相关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作为商家,要杜绝他人利用自己的销售漏洞牟利,除了完善自身管理外,并没有擅自惩罚消费者的特权。尤其是所谓的“禁售令”,其实已经连那20名顾客在该商场正常消费的权利也给剥夺了,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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