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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李爽判刑的教育价值
2003年11月06日 02:33:25

鲁宁

  北京通州区法院近日作出一例不同寻常的一审判决。被告李爽30岁,系京城一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李爽5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李爽喊冤,因为自己的丈夫是公司董事长,也是公司最大的股东,所以这家公司也就是他们自家的公司,自己通过事先签订的合同提
取回扣,等同于拿走了自己的家庭财产,怎么着也够不上职务侵占。

  平常人对这个判决也看不太懂。在许多人的观念里,既然李爽的丈夫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且还担任着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李爽自身又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这家公司基本上是一家“夫妻店”。现今妻子吃回扣,最多构成“家庭经济纠纷”,法律凭什么干涉人家的“私事”?

  更要命的是,不光平常百姓这么看,许多民营企业家也觉得法院的判决是“狗拿耗子”,管了不该管的事―――我把这个判例讲给几位熟识的民企老板听,老板们有的觉得不可思议,有的认定“李爽一定与通州法院结下了怨”。

  通州法院真是“狗拿耗子”吗?

  根据现行的《公司法》,不管是国有控股还是民间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哪怕由某个自然人控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不是家族的私营公司,而是产权(股权)归全体公司股东所有的公司,全体股东根据股权大小分享经营收益或承担经营亏损,同时还要依据股权大小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如此对照,就算李爽的丈夫对该公司拥有99%的绝对股权,只要还有另外1%的股权归其他股东所拥有,该公司就不是私营公司。于是,李爽的行为就构成对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的非法侵占。

  李爽拿到的回扣是28万元,扣除税款后实得25.2万元现金。仍按股权之大小,李爽私吞的这笔钱大部分可以看成“自己拿自己”的回扣(其丈夫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但同时也拿了本该由其他股东按股权大小分享的那部分收益,其行为属于侵占无疑。

  再对照现行的《刑法》相关法条,侵占股东权益超越一定的度就构成犯法,而李爽的侵占是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才轻易得手的,于是,法院给她定个“职务侵占罪”,符合法理。

  “计划”年代的中国人,从来不缺公私观念的教育。当然,这个“公”不光是公共利益的公,主要强调的是农村“一大二公”的公和城镇公有制经济的公。本文只想指出,中国人对“公”的理解其实相当狭隘。法院对李爽的判决,客观上起到了为中国人树立多元的、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公私观补课的特殊作用。

  处于经济与社会剧烈转型之中的中国社会,有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新精神,产权股份制已经并将更大规模地成为中国社会具有市场意味的“新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中国现阶段‘民营或其他混合所有制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大股东本人或他(她)的妻子(丈夫)眼里,持有李爽那样的糊涂观念的人还大有人在,有意装糊涂而借机侵占其他股东权益的事也不少。今天,有李爽被判刑做“样板”,处于企业大股东地位的自然人包括其家属当率先填补传统公私观念中的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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