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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嫁责任本质上是立法谋私
2003年11月07日 02:49:43

李天伦

  11月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湖南拟立法规定娱乐业对吸毒行为负责的消息一出,引来许多质疑声。有律师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将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社会职责转嫁到社会公众身上,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对此,笔者也深感疑惑:为什么公安机关执意要把自己法定的禁毒义务转嫁给经营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些数字。据《湖
南省禁毒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一年内发生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两次以上的娱乐场所,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一次性被查获吸食、注射毒品10人以上的娱乐场所,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醉翁之意不在酒。公安机关这样做,实际上在转嫁责任的同时,也为自己设定了在这一特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力,而这个权力,又给公安机关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此前,娱乐场所没有对吸毒行为负责的义务,公安机关决不能超越法律,以娱乐场所没有尽禁毒之责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现在则不同,如果娱乐场所被法律赋予了对吸毒行为负责的义务,如果娱乐场所没有屡行这项义务(实际上,这项义务在实践中很难履行),公安机关就有权进行罚款。也许有人会说,现在不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吗,公安机关即便得到了可观的罚款收入,也难以进入部门或个人的腰包?话虽如此,但事实上,在我们周围像这样借执法为名,行创收之实的事例还少吗?

  孟德斯鸠说过,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在对权力还缺乏有效制约之时,权力运作者每增加一项权力,实际上就给执法者增加了一份谋私的可能,就给公众增加了一份被侵犯的危险,这种现象不能不警惕。

  打击毒品原本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之责,如果合法地转嫁给了社会公众,公安机关在可能获取更大执法利益的同时,也获得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利益。原本由公安机关独立承担的打击毒品责任改由社会大众共同承担,公安机关的责任自然就轻了许多,即使出现执法不力,也随时都有社会公众这只替罪羊。公安机关将责任转嫁之时,不仅解脱了自身法定的责任,还实现了“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转变。这样的转变,对社会公众来说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

  从本质上看,立法是一次利益的再分配,权力更是一种物质力量。因此,在立法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出现转嫁责任、立法谋私的现象。好在《湖南省禁毒条例(草案)》还只是草案,我们希望这种立法谋私的倾向能在审议的过程中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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