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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才是最大的污染
2003年11月10日 01:27:11

本报记者 杨亮庆

  宋健同志担任国务委员的时候,对我国的环保问题说过一句著名的话:“贫穷才是最大的污染。”

  10月12日至21日,记者随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报道团,赴湖北、四川、重庆,对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通报批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回访,对这句话有了切身的体会。

  污染大户都是利税大户

  污染企业为什么屡关不绝,地方政府为什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检查组刚刚查处了厂长、张贴了封条,第二天却机器轰鸣、一切照旧?

  一路走来,从武汉晨鸣、武穴伟业到重庆民丰,每一家企业都是地方上的利税大户、解决工人就业的重点企业、政府的香饽饽、心头肉,因此,尽管这些化工、造纸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但由于对当地经济建设做出的重大贡献,环境执法机关对它们总是给足了“面子”。

  就拿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这是一家由山东晨鸣集团控股的大型造纸企业。2002年生产各类用纸29万吨,工业产值12.68亿元,利税3.14亿元,列该年度武汉市利税前10名,但同时也是武汉市第二排污大户。从2001年起,该公司两个排污口排放废水严重超标,第一分厂备料车间、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未经处理直排长江。2002年,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多次责成其限期整改,但该厂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

  直至2003年6月,晨鸣公司被媒体曝光,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通报批评,该公司被责令全面停产整顿,公司董事长免职、总经理降职,并吊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由此看来,问题的最终解决,仍然是依靠舆论监督,自上而下的巨大压力迫使污染企业进行整改。而环境执法系统自身并没有完整地启动。

  县环保局竟被撤销

  令记者感到最不可思议的,莫过于湖北省团风县环境保护局被撤销这一件荒唐事了。

  2002年7月,湖北省团风县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团风县环境保护局。理由据称是“进一步整治经济发展环境,有效制止对企业和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而实际上,团风县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该县多家企业违法:团风县金属延伸公司采用国家明令应于2000年底淘汰的工频炉工艺非法生产;程湾纸业有限公司、临江铺造纸厂和团风冶炼厂是应该取缔的“十五小”企业,但仍具备生产能力;永安药业有限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团风县卫生纸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领导人的任免权,最终在同级人大常委会。

  显然,团风县县委常委会议无权撤销县环保局,事实上,他们后来也没有将这个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表决。

  接下来的事情,便是团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率领本机关众多公务员到省、市、县各级政府上访。直至近日,该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才得以恢复,重新确定了机构编制和人员,解决了经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团风县是一个新设立的县,经济水平相当落后,但设在那里的化工厂却有不少产品产量居“亚洲第一”、销量居“世界第二”。仔细打听,才知道这里的化工产品很多是发达国家的制药原料,而根据发达国家的环保法律,这类原料或者根本无法生产,或者治污费用异常昂贵,因此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往往被选做原料进口国。

  在团风县某药业公司,一位正在操作热锅炉的老工人带着哭腔说:“记者先生,你们千万不要把厂子关了,我也知道环境保护重要,但是我们全家吃饭更重要啊!”

  政府为企业治污买单

  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有着耀眼的光环:铬盐产量亚洲第一、世界第五。可这家企业多年来竟然将有毒含铬的废渣废水直接排入嘉陵江,造成严重污染。更让人揪心的是:民丰农化位于重庆市主城区饮用水源上游的嘉陵江边,在老生产线排污口下游10公里处是沙坪坝中渡口水厂,8.8公里处是沙坪坝高家花园水厂,4.5公里处是梁沱水厂,两公里处是红雪饮料厂的取水口,1公里处是红光制药厂的取水口。

  在国家环保总局今年公布的“十大环境违法案件”中,民丰农化污染案位列其首。现在,民丰农化开始为“环保债务”付出代价:银行催着还贷,英国合资方投资信心动摇,生产销售下滑。重重压力之下,厂方终于下决心整改。

  但是,这家公司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却遭到了质疑。

  该公司《关于环保污染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上说,要抓好两个关键性项目―――污水处理池工程和截流堤防工程的建设。以上两项治理工程预算投资3600多万元,鉴于企业的困难和该两项工程的重要性及公益性,市政府已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资金。

  3600万元,这在哪里都不是一个小数目。据记者了解,这其中的一部分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另一部分来自企业上缴的排污费。

  前者显属违法。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治理应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况且,公用资金的使用,未经任何听证、征询意见的法律程序,没有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便贸然决定投向一家排污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有违公共税赋平等原则;后者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用向所有企业收取的排污费集中为某一排污大户治理污染,是否对其他企业不公平?这样一来,企业都乐意做排污大户,因为污染情况越严重,政府反倒会花大笔资金为它集中治理。

  更何况,缴纳了排污费,并不是说你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而我们的污染企业,显然把“排污费”当成了“安全费”。(国家环保总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回访”报道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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