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3年11月18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刺破黑暗 直击网络色情
2003年11月18日 10:06:05

 

  题记:黄色
,以前曾经是皇帝专用的颜色,也是黄金的颜色。不知什么时候,又是什么原因,黄色成了腐化堕落,成了淫秽、色情的代名词。当黄色的阴影弥漫了互联网,当我们的网络精英们在黄色迷雾前低下高昂的头颅,成为推波助岚者的时候。他们所看见的,是黄色阴影所带来的高额收入,是黄澄澄的金子。不知这些网络大潮中的弄潮儿是否考虑过,刚刚从低谷中走起的网络经济,能否承受起法律的重担呢?

  色情为何偏爱网络

  色情业,这个永远被黑暗笼罩着的阴暗角落,正借由无远弗界的网际网络向外蔓延。在前几个月,网上色情业的集中体现,或者说是集中反映就是黄色短信。后来,中国移动以及各大网站纷纷做出行动,网络色情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止。但从近期来看,网络色情已经不再局限于黄色短信,黄色电影、黄色文章、黄色游戏比比皆是,更令人发指的是,有不少大网站上居然已经出现公开的卖春信息!色情,为何偏爱网络?而网站对于色情行业,为什么如此没有抵抗力呢?

  首先是立法的问题!目前,可以对网络色情产生约束力的主要有几个法律法规:《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几个法律法规都明确提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刑法第367条就有关于什么叫淫秽物品的定义。但是,如何界定色情与淫秽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如何界定网上色情与淫秽之间的界限,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法律法规,都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网上色情还存在技术手段先进,立案、取证难的特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络公司网管说,色情材料的传递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技术很难予以监控,而且数据文件不同于传统纸质文件,修改起来非常容易,怎么查?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无法使用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对此进行制裁或管制,因此许多门户网站就由此大打“擦边球”。

  其次是利益的问题。美国调查公司Forrester的报告认为,网络色情业是电子商务和内容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很多用户在色情服务上花费的金钱和时间都超过其余网站服务。网络行业的复苏来的如此困难,网络公司们想尽一切办法来生存,色情服务这一高收益的行业自然成为他们的救命法宝之一。加上法律法规的不严,所以色情服务才得以如此猖狂。

  第三是观念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不断涌入,其中不乏大量的垃圾与糟粕。“新自由主义”就是其中的一种,新加坡联合早报曾经声称:近年来中国人关于“性的公开程度、女性之性、性行为、性关系、性的主流价值”这5个方面有了十分显著的变化,变化程度已经达到了“性革命”的程度。而卫慧这位以“身体写作者”接受采访时说,现在中国的大城市里,比西方国家真是开放得太多了。从法律法规来讲,对于个人行为越来越开放,例如诸如“通奸”一词就改为“婚外恋”,从“奸”到“恋”的转变使许多行为由法律范畴转为道德范畴。从百姓的接受能力来讲,婚前性行为、婚外恋、同性恋、一夜情等字眼一再堂而皇之出现在各类媒体上,百姓对于这类现象也逐渐由排斥改为接受或不关心。由此,“一夜情俱乐部”、“换妻俱乐部”也应运而生,他们还说:我们都是自愿的,谁也没伤害谁,这是我们的自由!在西单图书大厦,一批被称为“一夜情”的“性快餐”图书成了书市新热点,《天亮以后说分手―――十九位都市女性一夜情口述实录》、《天不亮就分手》、《天亮以后不分手―――从一夜情到多夜情,十四位都市女性口述实录》、《长达半天的欢乐》、《我把男人弄丢了》、《我把你放在玫瑰床上》等。《长达半天的欢乐》的作者春树在接受BBC记者采访是曾说:“我写《北京娃娃》时的生活,在很多人眼中很叛逆。至于以后我是否会改变,目前还不知道,叛逆不是我的理想,只是一种态度。一个建设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叛逆者,这样才能做出全新的东西来。没有理想的人是行尸走肉,我的理想就是让世界充满爱。”而最近网上流行的“木子美日记”,更是让人瞠目结舌,这一切,都是公开的,任何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可以随意看到,这也是“自由”的表现吗?但就是在某些“自由主义者”以为圣地的美国,很早之前有一位州长在演讲中曾说:“实际上,有两种自由。有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均可享用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真理与和平的敌人,上帝也认为应当起来反对它!”

  在中国,虽然政府禁绝色情的态度一直异常严厉,但对付新的技术条件下的色情传播,旧有管制方式和技术手段已捉襟见肘。这种局面已经严酷的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唯一能做的是亡羊补牢。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都有可以拥有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确没错。但是,这一标准是针对成年人的。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我们难道能执行同一标准吗?还有,观念再变,卖淫也能堂而皇之出现网页上吗?汉朝

  摸着石头过河=灭顶之灾

  当网络色情之风刚刮起的时候,笔者曾经与一位网络精英聊天,此君是一家知名网络公司CEO。当笔者问起他对网络色情的看法时,他颇不以为然的说:“这是一个小问题,现在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湿湿脚是太正常不过的一件事了。”笔者当时告诉他,这个现象不会长久。前几日遇见他,他笑着问:“如何?你的预言失败了吧。”笔者坚定地回答他:“没有,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等待着网络色情的,只能是灭顶之灾!”

  目前基于互联网的色情传播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搜索引擎,随便输入一个相关词语,随即检索出大量的黄色网站;二是垃圾邮件,无论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邮箱中总有拒之不尽的色情内容以及相关服务广告;三是下载,随着宽带的普及,基于网站服务器上的付费及免费下载,还有越来越多的P2P下载软件,色情内容充斥其中,璩美凤的视频文档就是近期最著名的一个例子;四是通过聊天室、流言版来发布色情内容及色情服务信息,而现在几大网站推出的交友服务,更是为其提供了最佳的繁殖空间;五是短信平台,通过网站定制的短信服务中,色情内容也同样泛滥;六是成人游戏,随着观念的开放和网络传输的便利,越来越多的成人游戏进入国内市场,但能接触到这些游戏的,并不仅仅是成年人!

  从这六大类传播方式可以看出,目前的网络色情已经侵蚀到网络的每一个角落。这中间,网站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网站经营者却有着自己的说法,他们说,一方面,在网站相关页面上已经有明显标识表示仅有成年人可以进入;另一方面,他们说目前网站上所存在的色情服务内容是网站筛选过后的漏网之鱼;另外,他们说在进入网站相关页面时,用户都将签署一份免责条款,根据该条款网站对内容不负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负责。这是真的吗?笔者随即进入一个知名网站,发现这一切都不是像他们解释的一样。无论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入相关页面,而且内容不堪入目!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只是暂时现象,这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弥补,但不健全并不代表没有管制。从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其实许多网站目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淫秽、色情信息;今年文化部又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样对其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刑法中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必要针对网络色情再制定什么条例。”刑法第363条设置了制作、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以致牟利,就可以定罪。还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是传播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刑法第367条还有关于什么叫淫秽物品的定义。“网络传播与其他传播只是途径不同,淫秽物品与网络结合传播更快、面更广”。

  目前在网络公司就职的,绝大部分是IT精英,至少他们自己是这么认为的,而当前见风上涨的股票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他们难道就不明白目前所做的一切是在玩火?当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时候,网络色情见缝插针;当网络色情敞开怀抱的时候,网络公司蠢蠢而动;当网络色情遭到灭顶之灾的时候?泥足深陷的网络公司能全身而退吗?经济上说得再清楚不过,高回报伴随的必然是高风险,任何的收益都源于投入。现在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在一步步探测大众和国家机关的接受底线,但触及底线后,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将使其难负重担,只能步入灭顶的深渊!安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节选)

  第一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规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传抄、传看淫秽的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加强管教。

  第五条规定: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犯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第七条规定: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八条规定: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节选)

  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第三条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文化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文化产品。

  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