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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木子美”还需要多少理由?
2003年11月19日 01:28:43

何向东

  这几天,木子美的日记在网上持续发烧。面对“木子美现象”,许多人提出要对她实施封杀。也有人提出,木子美的出现显示了我们社会的宽容和价值观多元化。我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对木子美日记完全可以封杀。

  首先,“木子美现象”已不是个人的事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木子美同样有选择自己生活
方式的权利。在现行法律条件下,“一夜情”并不是刑罚的对象,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就木子美日记而言,只要不公之于众,就是个人隐私,谁也干涉不得。可如今,木子美将这些性爱日记贴上网,她单纯的个人行为,就随着网络的传播而成了社会行为。因此,木子美就要为其承担社会责任,包括社会压力、道德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

  其次,木子美日记内容涉嫌网络色情。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木子美日记是不是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不是,她的日记就属网络色情。这个鉴定要由相关部门来认定。而我国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淫秽出版物内容有七种,其中包括:“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述”等。

  根据媒体报道,木子美对做爱过程的具体描写,以性爱日记的形式在网上传播,并且多次、经常性传播,传播对象人数众多,对社会影响面大,其已涉嫌构成网络色情,甚至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再次,网上传播他人隐私违法。如果说以上分析还仅停留在木子美日记涉嫌违法的层面上的话,那么,木子美的另外一些做法已经构成违法。我国法律虽然对“一夜情”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公民隐私却是受法律保护的。“一夜情”以及性生活的细节都应当属于公民的隐私,未经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上)向他人真名实姓地进行宣扬,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同时,对网站而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的信息以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因此,网站负有审查其网络传播内容合法性的责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按照相关规定,当网站管理者发现木子美日记中使用他人真名,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就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站任由木子美日记在网上传播,已有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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