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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就是制度?
2003年11月19日 01:28:45

潘凤亮

  日前,全国第一起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笔试和面试第一名的好成绩,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11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当地人事局的依据是安徽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其有关人士更
表示,“制度就是制度,我们也没办法。”更奇怪的是,省人事厅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家公务员体检是否合格,即是否符合录用标准,怎么可能会由医院作出呢?医院仅仅是提供一个检测结果,至于这个结果是否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则是由行政部门依据相关制度来决定的,医院不可能有这个权限。因此,公务员录用是由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省人事厅的拒绝复议理由是不成立的。

  在我国许多地方行政行为中,许多非法行政常常似是而非地拿“制度”作挡箭牌,以一句“制度规定”就剥夺了公民申诉的权利。实际上,制度本身可能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一些部门规章,常常出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需要,而在无形中限制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规章便属此类。将普遍存在的并不具备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于公务员队伍之外,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呢?与其他行业相比,公务员队伍的这种特殊要求有必要吗?公务员队伍并不是独立于其他社会人群之外,所以这种特殊要求不但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还在倡导一种社会歧视,其负面影响很大,这样的“制度”是得不偿失的。

  公务员是政府工作人员,政府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总是起到一种表率的作用,对于危害公民权利的“乙肝歧视”,政府不是致力于如何消除,反而带头歧视,这与政府的责任和宗旨是相悖的。

  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能完全迷信制度的权威,要用法律来衡量制度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要勇敢地说不,而不能以“制度就是制度”来回避责任。挑战不合理制度,并且逐步撤消、废除,是推进和完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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