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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恶劣社会影响”是什么评价标准
2003年11月21日 02:24:47

魏炜

  为遏制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建设部门近日出台严厉举措:对恶意欠薪企业正式推出一票否决制。今后,无论是北京的还是外地的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建设部门有权以一票否决制把这些企业逐出北京建筑市场。(11月18日《京华时报》)

  看到这条新闻
,我不禁要问: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什么样的评价标准?它有怎样的量化评价指标?

  所谓的“恶劣社会影响”,其本身就是难以评价的,更谈不上有量化的标准。这是一种习惯性思维的产物,完全凭借人的意志、长官的意志来决定其成立与否。在实际工作中,它往往成为执法者用做实现自我主张的弹性空间,造成了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罚结果,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并制造了执法者的腐败空间。

  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从平时做起,扎扎实实,不必非到年底,更不必非要等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愿今后我们政府出台的措施中,少一些根据“社会影响恶劣”定夺的弹性条款,而是用量化标准考核验收,我们的工作才能具有更科学更严谨的作风,也更符合公平公正的时代精神。排除个人意志,把执法者行为限制在严格规定的条条框框里,惟其如此,我们的政府行政才会更透明,更公开,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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