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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差额选举成为官民共识
2003年11月28日 02:09:48

刘显东

  据《南方都市报》11月25日报道,广东连南县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委依法宣布选举无效,责成该县依法重新选举。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我们从这个《组织法》看到,在中国的选举制度设置中,有非常灵活的安排,可以在差额和等额中挑选。毫无疑问,差额选举更体现选举的真义,在独一无二的选择中,选民的选择性很小,甚至别无选择。今年曾经发生岳阳市长选举未通过的破天荒新闻事件,舆论认为是中国人大代表日益具有独立的选择意志和代表职能的一种进步,但也说明在等额选举中的意外实在微乎其微。这正说明等额选举给选择者自由选择的空间太少,很难充分代表民意。

  从选举的经济学角度来说,候选人最少的选举成本最少,因为候选者没有竞争对手,而选举人也没有更多犹豫的空间,选举很容易得到预定结果。但是,差额选举却可让选举人有对比和权衡,候选人在竞争中也将更充分地展现自身的才能和其他各方面的信息。前者有利于选举的成本最小化,但后者将带来最佳的社会效益。而一个无竞争条件下被选举出来的公务员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成本――不称职或者腐败所导致的社会成本,明显要比差额选举大。

  像连南县这类地方为什么不愿意采用差额选举,从好的方面来分析是为了节省选举成本。但其实,通过领导直接任命比选举更便捷更节约成本。但是我们为什么还要选举?就是因为我们的理想就是走现代化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公民的最大利益才是政府行为的旨归。如果能给社会带来最大效益,适度增加选举的自身成本,也是值得的。从坏的方面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地方热衷于搞等额选举,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实现个人权力意志,要控制选举结果,这就扭曲了选举的民主本质。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需要本着执政为民的政治文明规范来改进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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