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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暴利“尸体工厂”凸显法律和行政双重尴尬
2003年11月28日 02:09:49

康劲

  在国家级技术和产业创新的基地、倚山傍海的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内,一座投资1500万元美元的“尸体工厂”,4年来利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将中国人的尸体标本贩卖到世界各地,获取上亿美元的暴利。除了这家中德合资的生物塑化(大连)公司外,目前,在广州、上海、南京、青岛、深圳、泰安等地还有多家类似的生物塑化标
本厂,他们的发财手段如出一辙,都是利用中国廉价而充足的尸体资源,制成人体标本后贩卖到国外展出或出售。(11月24日新华社《望东方周刊》报道)

  多年来,社会舆论一直大力提倡遗体无偿捐献。“尸体工厂”的曝光不仅仅给遗体捐献工作带来了阴影,也反映出相关法律和行政管理的缺失。

  “尸体工厂”的曝光,使捐献者的知情权和遗体捐献立法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当以人的尸体和器官为原材料的生物塑化技术已经飞速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相关立法却远远滞后。目前,中国还没有遗体捐赠法,只有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遗体捐赠条例,着重强调的也只是捐献前的自愿程序,在遗体捐献后的诸多具体操作环节上(包括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还存在许多缺陷和空白。当遗体成为工厂流水线上的加工产品,被当作商品展出和销售时,国内众多善良的遗体捐献志愿者和家属,心中作何感想?如此的结局对他们来说,是极大的侮辱和伤害。

  人们决定死后捐献遗体进行医学科学研究,是出于对人类医学事业的无私贡献。当他们的美好愿望和遗体变成一些人谋财的工具时,如果法律不能出面予以约束和规范,捐献者的正当权利就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一项社会事务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也就容易给一些人获取不义之财提供机会(即使是无人认领的尸体,也不意味着就可以这样变成商品原料)。不论是从保护捐献者的权利还是规范尸体用途的角度讲,都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

  在《望东方周刊》的详实报道中,我们还看到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当一些公司在对外强调“中国尸体来源充足,用于制作塑化标本的化学原料及设备费用低于国外2~3倍”,并因此将生产基地设在中国时,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居然4年多来毫不知情,甚至说自己从来没有听说过有正在大规模从事人体标本制作的企业;当每年上百具的人体尸体轻松通过海关,中国已经被公认为人体标本的最大输出国之时,一些政府的官员还在纳闷,这些公司为何能在中国海关和进出口检疫部门如履平地,他们是依据哪一条规定办理通关和检疫手续的?行政管理部门不知道,公众更是一直被蒙在了鼓里。

  今年夏天,美国哈佛大学偷猎中国基因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随后,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在8月至10月间相继出台了多条具体措施,对人体物质出入境进行严格控制。但是,时至今日,竟无一家从事人体生物塑化技术的公司到国家主管部门办理过出入境手续,一批批尸体标本还是被送了出去,并摆在了日本的展览馆里。难道我们的行政管理机构面对复杂而急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就不能主动出击?即使暂时还不能找到法律依据采取措施,至少,也可以了解、掌握情况,为今后依法管理提供现实素材。我们讲政府要转变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服务就是要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服务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主动。建立一个主动的行政管理机制,有时恰恰可以补充立法上的缺席。

  当法制的缺席和行政管理的放任自流并存的时候,像暴利“尸体工厂”这样的畸形事件,就往往不是孤立的。这需要我们警惕和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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