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区一家电子有限公司规定:员工至少两小时才能休息、上厕所。当地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规定肯定不正确,但目前还没有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依据。
任何用人单位为维护生产秩序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不违反人的基本生理规律、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和尊严为前提。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实施
监督管理,的确必须“有法可依”,但它是否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法律法规却没有明文规定该如果处理时,劳动部门只能听之任之,作壁上观呢? 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周密,也不可能对用人单位的每一个具体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应该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和特点,一方面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担负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那种明知某个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造成伤害,却声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理的条文而听之任之,既是对“依法行政”的曲解,又是推卸监管责任的托辞。它不但助长了目前某些用人单位屡屡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而且使这些用人单位得不到应有的追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员工上厕所进行限制的做法,明显与这一规定相悖。对这一只“秃子头上的虱子”,当地劳动部门岂能用无处理依据来掩盖自己的冷漠无情,继续任其摧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