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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由专家委员会估价 结果公示7天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年施行
2003年12月09日 02:14:27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
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意见明确,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意见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意见明确,拆迁估价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该委员会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意见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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