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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政府管制还是不沾钱的好
2003年12月12日 01:09:28

孙兴全

  据12月5日《楚天金报》报道,湖北省有关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该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要由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在建筑行政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
向当地劳动部门代建筑业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根据开发商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面对“为11个老板打过工”,但是“没有一个老板兑现过工钱上的承诺”,115天拿到手的收入仅415元的民工,面对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竟要以死抗争的民工,我十分渴望“乱世用重典”,为民工们讨回公道。但是,对公权的过度扩张,特别是利用公权直接经手、控制企业和私人钱财的“制度创新”,却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否合法是存在疑点的―――以“有罪(拖欠工资)推定”为依据,政府控制市场交易的资金,让某些从不拖欠也不准备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代人受过、被政府无端占用了一些资金的法理依据大可存疑。

  更为令人担心的是如果这样的制度畅通无阻,是否会被更多的政府部门仿效,向企业和个人征收各种名目的保证金呢?比如说,有人超生,就向所有育龄人口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有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向所有车主收交通安全保证金;有的企业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就向所有企业收取产品质量保证金……这种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有的地方就在直接或变相地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金等。公权本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如果公权在法律范围之外扩张,就不仅不能保护公共利益,反而会侵犯公共利益。

  事实证明,有的部门和官员确实在以公共利益为旗号,干着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的勾当。任何制度设计都应“以小人之心,度公器之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如果得到实施,劳动管理当局一年控制的保证金将数以亿计。如此规模的资金是否有人打主意呢?联想到国家大量的工程款被挪用,农民大量的征地补偿金被瓜分的现实,我们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没有理由假设劳动部门就是一方净土。尽管制度规定这笔钱要用于支付拖欠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能否保证每个执行人员照章办事?尽管制度规定没有拖欠工资的企业可以领回保证金的本息,但企业在政府面前也是弱势者,有关部门会不会以种种手段加以克扣?所以,即使这个制度合理合法,我们也要有防范这笔钱被挪用、截留的办法。遗憾的是,这个制度只有对建筑企业的要求,却没有对劳动部门如何管理这笔钱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我认为,在治理拖欠工资的问题上,政府不应该用收取企业保证金这种于法无据、又易被人用以谋私的办法。我们的制度创新要在法律轨道上进行,必须限制公权的随意扩张。比如说,国家作出统一立法,规定企业临时性用工实行周薪制甚至日薪制,对拖欠工资实行拖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政府管制还是不沾钱更好,而不沾钱并不等于管不好事,关键看是不是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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