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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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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从产权清晰到健全产权制度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
2003年12月14日 01:33:35

本报记者 聂北茵

  ■10年前,党的十四
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根据这几年的改革实践,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什么是产权?怎么理解“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个论断?如何理解“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十六字要求?提出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对当前来说,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产权?

  记者:最近很多青年都在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学习的过程中,大家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产权?产权就是财产权吗?过去我们讲的产权概念,往往强调的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现在按《决定》的讲法,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究竟应该怎么理解产权的含义?

  刘俊海:我认为“产权”一词具有广、中、狭三种含义。狭义的产权仅指所有权。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包含了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四大权能。中义的产权指物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他物权”。广义的产权泛指具有财产内容的各项民事权利,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含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商誉权)等。《决定》中所说的产权就是广义上的概念,从外延上看大大超越了传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范畴。因此,将产权理解为各类财产权利的统称亦无不可。

  为什么说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记者:《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您如何理解这个论断?

  刘俊海: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制,是要通过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实现的。过去,我们理论界往往十分重视所有制的形式,而不重视所有制实现的法律手段。有鉴于此,《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旨在强调产权的重要性,引起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决定》还强调了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因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和完善公有制(含国家所有制),也有利于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善用财富。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我们的现代化建设。

  如何理解十六字要求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理解,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十六字要求?

  刘俊海:这十六字要求淋漓尽致地体现了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所谓“归属清晰”,是指产权的归属主体是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现在不少企业产权模糊,甚至有一些民营企业“戴红帽子”,从而出现了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不一致的现象,急需解决。所谓“权责明确”,是指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人的义务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所谓“保护严格”,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存在公平、有效的法律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当权利人滥用权利、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当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流转顺畅”,是指各类产权的持有人都可以依法自由地转让给第三人,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和限制。上述这十六字是成熟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同时具备的特征,上述四项要求缺一不可。

  为什么物权被列为现代产权之首

  记者:《决定》讲,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青年在学习中对物权的概念比较陌生,并且问:为什么物权被列为现代产权之首?

  刘俊海:首先,物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产权形态。物权早在私有制和国家产生的初期就已存在。世界上最早的法律无不强调对物权特别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随着人类进入分工合作、以物易物的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债权才应运而生。而股东权体现了现代公司这一典型的营利法人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公司法上的关系,是伴随着现代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物权的产生历史早于债权,债权的出现又早于股东权。

  其次,直到今天物权仍是最经典的产权形态。物权仍然是社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人们生活的根本保障。因此,也可以把这一经典产权视为常生常青的现代产权。可惜,我国由于“十年文革”和“左”倾思想的影响,长期否定物权,遭到了历史性的惩罚,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正确地总结了历史教训,逐步认识到物权法律制度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为我国物权立法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的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好静态的财产安全,有效调整所有权关系、他物权关系,从而实现既完善和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又平等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使命。

  如何跳出“所有权等级论”的误区

  记者:过去,理论界曾片面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制与法学意义上的所有权必须简单地一一对应,导致我们长期误把国家所有权作为国家所有制的同义语。您认为如何才能跳出“所有权等级论”的误区?

  刘俊海:所谓“所有权等级论”,是指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又高于私人所有权。按照这一逻辑,不仅寻求实现国家所有制更为有效的法律方式的路子被堵死了,致使不少国企丧失了生机和活力;而且国家投资者的利益与非公有制投资者的利益被人为地、绝对地对立起来,这两类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被认为只能是长期、根本的冲突与对抗,而不可能出现二者合作、双赢的可能性。根据该理论,为最大限度地消除观念上非公有制投资者利益对国家投资者的威胁,必须禁止或严格限制非公有制的投资者和经济成分。实际上,这也是“左”倾思想在现实生活中时有浮现的一个理论病根。

  根据《决定》要创新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的精神,大力发展混和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抛弃“所有权等级论”―――树立所有权一体保护、债权一体保护、法人所有权一律平等、投资者所有权或股东权一律平等的新观念,确保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立于同一条起跑线。这样才真正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积累、爱护财富的积极性,确保人民群众过上有尊严、体面、富裕的小康生活。我想,对当前来说,这也正是提出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别重要的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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