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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县政府“欠钱”怎么办
2003年12月22日 01:47:09

刘以宾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省府谷县政府长期拖欠施工公司工程款,致使上千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4年之久。当施工方表示不给钱就起诉时,该县杨副县长竟蛮横地说:“那是你的事嘛,到头来有屁用,谁还能把县政府的门关了!”

  出语虽然粗俗,但这位副县长也许说了句大实话,并由此道出一个普遍的体制难题和法律
难题:与地方政府进行商业合作,如果对风险估计不足,被拖欠的企业以及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法律拿它一点办法也没有。

  市场充满风险,于是便有一旦违约或形成债务拖欠后的责任认定、经济补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而法律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组织则有着不同的司法原则。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当其因经营失败乃至破产而形成债务时,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亦即说,责任的“有限”性决定了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有限”性,也许是部分清偿,甚至清偿为“零”。

  在府谷县有关领导心目中,自己大概就是一个“经营”不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是肯定的,因为地处陕北的该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02年财政收入只有9000多万元,但从几年前该县就开始上马一些大型工程,上亿元的工程款由此欠下。

  然而,府谷县政府这个有限“公司”与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公司却明显不同:这里没有“股东”,因此不存在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个“公司”的确有些许资产,例如政府办公大楼、小汽车、公务员工资来源等等,但哪一级法院敢判定将此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即使从理论上彻底否定地方政府充当“市场主体”的可能,其从事某些市场交易活动并形成拖欠也是难免的。例如政府采购,政府拿了货却付不起款该怎么办?看来,面对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大量的政府拖欠,确实到了亟待找出一种体制出路和法律出路的时候。

  从法律角度上说,无论地方政府是不是理论上的“市场主体”,只要形成债务拖欠,就必须按一般司法原则进行处理。否则,政府不仅不是市场秩序的制定和维护者,反而成了破坏者。

  从体制角度上说,假如把中央政府比喻为一个特大型“企业”,那么设在各地的一级政府仅仅算是一个“分厂”、一个“车间”。虽然管理着一方水土,虽然财政收支核算有着相对的独立性,但在因交易而形成的债务问题上,一级地方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道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责任中,还包括代为偿债的经济责任。仅以府谷县政府为例,“经营”陷入如此糟糕局面,其上级政府以及更上一级政府不能说没一点责任。起码,府谷县严重缺乏资金却盲目上马工程,其上级政府就无法推脱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的责任。

  在依仗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上,每每成为交易主体的地方政府也许是当前最大的、最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该难题若得不到解决,不仅政府整体的信用形象会受到破坏,而且市场秩序难以维护,甚至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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