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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对应退之费用不予清退?
2003年12月24日 03:06:08

孙兴全

  12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从这个通知中,我们能看到广东省提出了一些好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学生的经济权利,制约大中专学校乱收费行为。然而,这个通知中尚有瑕疵:该通知只强调正常退学、转学和因
故死亡者,学校要按一定比例清退学费;却硬性规定“被学校开除、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私自离校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这个冰冷而又强硬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有充足的理由吗?

  对因触犯刑律、校规而被开除、勒令退学者,或者私自离校者上缴学校的任何费用都不予清退,其实质要么是一种罚没行为,要么是一种索赔行为。罚没作为一种法律、行政惩罚手段,必须于法有据,必须由执法部门来具体实施,所罚没的财物必须上缴财政部门。学校占有被开除、勒令退学者和私自离校者上缴的一切费用,显然不具备罚没行为的一切要件。现在一些学校私下制定对学生进行罚款的制度,实属违法。这早有公论,只是学生及其家长大多敢怒不敢言,导致这种违法的潜规则较为普遍地存在。私自执罚,又擅自占有罚没款,显然于法无据。

  或许有人说,学生被开除、勒令退学或者私自离校,会给学校带来一定损失,学校可以占有其上缴的费用作为补偿。对此,我也不敢苟同。

  其一,不能简单地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民事或经济合同关系。学生在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尽管学生违法、违规或者私自离校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但作为教育单位的学校,不能将责任完全推到受教育者一方。从某种意义说,发生这些事件是教育的失败,学校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二,学生本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什么还要在法纪之外,再让学生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其三,即使是索赔也要看对象是谁,学生自己没有赔偿能力,占有学生上缴的费用,客观上还是打家长钱包的主意。学校这样敛财,太冷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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