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福利彩
票销售管理中心发出的一张日期为2003年4月15日的“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一等奖奖金兑付通知单上表明,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1923134.4元的奖金为王敬领取。但事实上,这个叫王敬的令人艳羡的大奖获得者尚未得到一分钱的奖金,反而为控告济南市刑警支队的两位刑警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在多日奔波之后,面对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答复,王敬十分不解:检察院不立案却不愿出具书面通知,我又怎么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复议?
在领奖处被刑警队带走
在王敬和其姐姐王长惠具名写给济南市检察院的控告信中,关于事实和理由是这样陈述的:
2003年4月14日18时44分,王长惠购得齐鲁风采福利彩票7注。次日下班后回到家中,发现所购彩票中的一注号码为3、4、10、11、15、20、25的彩票中得一等奖,奖金240多万元。王长惠大喜过望,由于丈夫出差,为了安全,王长惠邀请胞妹王敬及其丈夫一同去彩票中心兑奖。到了彩票中心已近下午1时,王长惠因为要接孩子,将彩票交给控告人王敬,让她代为办理兑奖手续。
按照彩票兑奖的程序,彩票只能以持票人的名义兑付,当日下午3时许,当王敬正在济南市福彩中心财务办公室办理兑奖手续时,济南刑警支队五大队刑警陶立冬率人将王敬强行带到济南市刑警支队五大队办公室讯问。
讯问过程中,陶立冬等人要求王敬承认彩票是济南山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连弟的,并威胁如若不然,就逮捕王敬,其丈夫的政治前途也会受到影响,以此逼迫王敬写检查。刑警五大队副队长史建华在看过王敬的检查后,认为不合其要求,亲笔将影响事实的关键地方修改后,强迫王敬抄写,并强迫王敬在违背真实意志下作了笔录,之后又强迫王敬写上“愿意配合将钱提出来交给真正的买主即王连弟”的字样(这份经史建华修改过的底稿被王敬保存了下来)。王长惠在当日18时左右也被陶立冬等人带到了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在进行了长时间的威逼后,史建华又强迫王长惠按照其意思作了笔录。
在王敬姐妹俩寄给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证据中除了有史建华亲笔修改、检查的复印件外,还有一盘录音带。王敬说,这是2003年4月30日晚7时左右录制的,在王连弟和王长惠都在场的情况下,王连弟的男友袁忠义亲口说:“今天史大队给我打了20多分钟电话,说我威胁他!”他又说:“五大队从奖金中强行划走了80万,这太欺负人了!”
王敬说,她们打听到后来王连弟又给公安机关补了一个20万的捐赠手续,至于还有60万元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如果有关部门介入,应该是可以查出来的。
刑警队:我们是依法办案
多次联系之下,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治处丁主任终于同意接受记者的采访。
丁主任告诉记者,支队已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4月15日,济南山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连弟与枣庄矿务局医院大夫孙营来五大队报案称,4月14日其委托王长惠购买的彩票中一等奖后,被王长惠骗走,王长惠涉嫌诈骗犯罪,要求公安机关帮其追回被骗走的彩票奖金。五大队接报案后,立即对此案进行受理。当日中午,五大队办案人员到济南市福彩中心调查取证时,发现了已办理完兑奖手续文件正准备兑奖的王敬等人,遂将王敬、王长惠先后带到刑警支队五大队以涉嫌诈骗进行留置盘问,并暂扣了办理兑奖的相关手续。
丁主任说,第一,该案是刑事案件,而不是经济纠纷,王长惠姐妹俩已构成侵占罪;第二,刑警支队五大队受理此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行,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实施侵占犯罪的行为人的控告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他机关无权受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刑警支队五大队对王长惠姐妹俩实施的调查是非法的。王连弟和孙营是以犯罪嫌疑人王长惠涉嫌诈骗向刑警支队五大队提出报案和控告的,而公安机关对诈骗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查清了犯罪事实后,认定了王长惠姐妹俩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后,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报案人作出了通知和说明;第三,刑警支队五大队在此案中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必要的,得当的。《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记者接着问:刑警支队五大队副大队长史建华怎么会修改王敬写的东西?
丁主任说,那份检查是王敬在交代完事情经过之后写的。王敬交待完了以后,比较害怕,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写检查。检查是给对方当事人的。王敬尽管是当老师的,文化程度也很一般,写得不行可以让办案人员修改修改。检查与她交待的没什么矛盾,也不是我们办案必须的,也没当回事,就让她拿走了。
对袁忠义在录音带中提到的80万元,丁主任说:没有的事,那是喝醉了酒以后说的。但他承认王连弟确实给了公安机关20万元,但是在事后。
记者问:这算是赞助还是捐赠呢?公安机关可以接受吗?
丁主任说叫什么都行,应该是可以的,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本来就比较紧张。
检察院拒绝出具不立案通知
在向有关部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王敬姐妹俩向济南市检察院提起控告。为了确保控告状准确无误地送达济南市检察院,王敬姐妹俩先是于2002年10月24日以拍电报的方式将控告书的大致内容发给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此后又将有关证据和控告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了过去。此后一直没有消息,王敬姐妹俩的律师和王敬本人于11月中旬先后两次将控告书送达济南市检察院,却被告知控告书被转给了济南市公安局纪委。
王敬要求济南市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方说不到立案的程序,王敬要求其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遭到拒绝,说没有这个规定。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调查了解到的事实与记者从济南市刑警支队得到的材料大体一致。但对是不是应该书面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一直未作正面回答。
王敬的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他认为,对于国家机关,向当事人说明问题或传达决定,没有明文规定可口头通知的,就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这是一个法学常识。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检察机关不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控告人又凭什么申请复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