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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侯爆炸案牵出腐败案
2003年12月24日 03:06:13

本报记者 陈强

  今年7月31日和8月26日,在福建省闽侯县先后发生了两起特大鞭炮爆炸事件,分别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和21人死亡、31人受伤。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两起爆炸案的直接涉案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福建人林其木、江西人夏月昌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死刑。

  记者注意到,在被判刑的人员中,除了一位是参股鞭炮厂的乡镇企业站负责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13人均为与鞭炮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人员或村民。事实上,这两起爆炸案还牵涉到包括闽侯县公安局副局长在内的若干工作人员。

  据了解,这些人之所以被另案处理,是因为他们涉嫌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的当地警方有关人员,私自将没收的烟花爆竹,交由土产日杂公司收购、出售,从中牟取私利。

  据此间媒体披露,闽侯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叶东升、陈统淡作为该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的队长和副队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并负责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工作。翁林系闽侯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科,负责对销售、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的审批。然而,他们不是把精力放在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安全上,而是在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购买、运输、外调等手续时收受贿赂,牟取私利。

  近年来,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所查扣罚没的烟花爆竹均由该县土产日杂公司收购、出售,同时该公司在经营烟花爆竹业务中,得到了翁林、叶东升、陈统淡的支持。由此,叶东升多次收受县土产日杂公司职员王庭榕等人的贿赂共计30200元人民币;翁林收受贿赂共计1万元;陈统淡收受贿赂5000元。这3人因涉嫌受贿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1年,闽侯县公安局与闽侯县供销社联合成立烟花爆竹稽查队,县日杂公司职员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被聘为队员,协助警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两年多来,该稽查队查扣、罚没的烟花爆竹共计8批。按规定,罚没的烟花爆竹必须经省公安厅鉴定为合格产品后,才能交由土产公司回购,若不合格则应就地销毁。但在这8批烟花爆竹中,有5批未经鉴定就被私自回购、销售。更为恶劣的是,在“7?31”爆炸案发生后,上级要求烟花爆竹仓库“零库存”。土产日杂公司的王庭榕等人和翁林经过商量,将该公司库存的查扣烟花爆竹偷偷销售。王庭榕等人将上述查扣的烟花爆竹出售后,勾结他人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的方式,从中私分侵吞公款。王庭榕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已就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官方认定,闽侯爆炸事件,还属于“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闽侯县一批官员被要求对爆竹案件负责,该县县长因此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公安局局长、乡镇企业局局长、“7?31”事件发生地荆溪镇的镇长、“8?26”事件发生地上街镇的镇长以及荆溪派出所所长、上街派出所所长等6名官员被撤职。(本报福州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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