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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打官司,凭什么扣我的车?”
2003年12月26日 04:21:27

本报记者 万兴亚

  东北金城沈阳隆茂公司的负责人赵某到现在也不明白:“别人打官司,凭什么扣我的车?”而且,他说,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扣押的宝马车,早在两年多前就被扣押法官撞毁了,到现在也没个说法。

  赵所说的别人打官司是指河北宣化钢铁集团公司诉大连宣钢供销公司和第三人信和物产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1998年1月10日,原告宣钢集团下属运输销售公司与大连宣钢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并于同年2月21日给被告发运价值百万元的钢材。货发到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2万余元,尚欠74万余元未付。

  1998年2月25日,被告与第三人信和物产签订了联营协议,信和物产接手了这批钢材。但信和物产也一直没有支付这笔货款,理由是这笔钢材的买家也拖欠了货款,形成了连环债。

  2001年5月,宣钢集团将大连宣钢告到宣化法院,要求后者依法还款。立案后,宣钢集团又把信和物产追加为第三人。宣化区法院据此,于同年5月2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大连宣钢及信和物产银行存款90余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款额的财产,在送达后立即执行。随后,法院工作人员持此裁定对信和物产公司经理王同军驾驶的宝马高级轿车进行查封、扣押。但是这个车是王同军临时借用隆茂公司赵某的,而他自己经常开的是一辆普通桑塔纳。

  王同军说,2001年7月31日,宣化法院的办案人员常誉文、王宝华、王爱军三人便装来到大连,在一家单位门口截住他,当时车上只有他一人。常等3人出示了一份裁定书,言明要扣押他驾驶的车辆。他拿出行驶证告诉3人,这车不是他自己的,不能扣押别人的车。但常等3人不由分说就把车开走了,留下了一张没有他签字的“扣押清单”。如果不是“清单”上的红色公章,他还以为遭遇抢劫了。

  2001年8月18日,被扣车主所在隆茂公司派人来到宣化法院,协商有关被扣车辆事宜,并提交了一份公函,要求“立即归还本公司扣押车辆”,并对因查封扣押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同时出具了“大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001年8月7日的“机动车查询单”,证实了车辆的主人并非信和物产。

  有关人员介绍:当时宣化法院是一位副院长接待了隆茂公司的人,但此后就毫无音信,至今无任何结果,被扣车也不见踪影。

  2001年10月20日,宣化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信和物产给付宣钢欠款73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大连宣钢负连带责任。但是这一判决结果只字未提被扣宝马车,而该案的审判长就是直接扣车人常誉文。信和物产不服判决,上诉到张家口中级法院。

  今年9月27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重审,但这一裁定也没有提到宝马车。

  在11月3日上午宣化法院的重审中,主审法官明确告诉信和物产代理律师,关于宝马车的事情,不是庭审的内容,而且他也不知道宝马车的现状,有问题可以找扣押车的法官。

  宣化法院张建国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扣押车辆时,如果当事人告知了车辆所属,出示了行驶证等有关证据,应当审查,若同案件无关,应先行处理。严格的讲,房产、车辆都是有登记的财产,在现有的情况下,法院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办,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就本案来说,是扣了一辆车,也有撞车事实,尚未对外公布,应该有事故勘验。在重审阶段之所以没有移交车辆,是因为车辆仍在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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