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3年12月31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读者心目中的2003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
2003年12月31日 03:14:49

 

 
编者按:2003年12月30日22时,本报联合中青在线(http://www.cyol.net)、搜狐网(http://www.sohu.com)评选的“读者心目中的2003年中国十大法治事件”揭晓。共有33160人参加了这一评选活动,并有近万名读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孙志刚事件

  事件:2003年3月,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因缺暂住证命丧广州收容站。5月,3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1982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6月18日,《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6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票数:4887票

  记者:2003年5月15日,我报道了许志永、滕彪、俞江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公民的名义依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组报道由本报独家率先报道后,迅速在全国掀起了巨大声浪。我们将焦点指向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与追问,是为了避免从制度层面再出现“张志刚”、“李志刚”的悲剧。

  6月22日,《救助管理办法》出台,这意味着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告别中国历史舞台。短短3个月,从一个生命的死亡,到宣告一项旧制度的灭亡,其速度之快前所未有。诚如许志永所言,从此,超过一亿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免遭收容遣送制度的歧视,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利和尊严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三位法学博士所为的深刻意义还在于,他们以一种不同寻常的民间方式试图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要求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撤销。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不再是写在纸上、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口号,它以更鲜明的姿态进入了公民视野。

  推动宪政发展,这个梦想正由无数公民的点滴努力,汇集成一股前进力量,它离我们并不遥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被庄严地写入宪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明年召开的“两会”审议。(本报记者崔丽)

  读者:一个制度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一个人改变了一个制度的命运。(徐育兵)

  一个人的死换来一部旧法的废除和一部新法的出台,从这一意义上说,孙志刚事件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我们不能满足于此,正视遗留的和新遇见的问题以及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是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蒋嘉华)

  从3位法学博士和5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中间仅相隔1个月的时间,这在我国法制进程中,可谓奇迹。用如此之短的时间,完成一部彰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形象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党和国家“怀柔天下”的爱民之心。(白靖华)

  二、刘涌再审被判死刑

  事件:2002年4月,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在辽宁锦州再审刘涌案,并最终判处死刑。

  票数:3912票

  记者:在网页搜索中键入“刘涌”二字,跳出的相关新闻和评论竟然多达4.8万余条。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极富戏剧性的刘涌案成了2003年最为引人关注的法治事件之一。

  一审法院判处刘涌死刑,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改判理由,辽宁高院仅在判决书里含糊地表述为:“不能完全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

  刘涌案的辩护人是全国最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田文昌。据悉,办案过程中,田文昌曾邀请了包括陈光中、陈兴良在内的14位专家对刘涌一案进行论证。

  法学专家是否有资格为一个未经判决的案件进行事实论证?专家们论证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和全面?这样做是对法官和律师知识经验不足的补充,还是以另外一种形式不合理地干预司法独立?在铺天盖地的质疑声中,田文昌和参与论证的专家们坚持认为,刘涌案的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是司法朝着公正化发展的表现。

  12月18日至22日,最高法院在辽宁锦州再审刘涌案,并最终判处死刑。至此,历时3年一波三折的刘涌案终于划上了句号。(本报记者程刚)

  读者:刘涌该不该杀,应该根据法律而不是舆论。司法程序的公正优于一切,对一个人的不公正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从刘涌一审、二审到最后再审,每一次里面都有司法程序的正义,这就是法治的进步。(一网友)

  就高法提审刘涌并判处刘涌死刑本身来看:程序合法、结果合乎人们预期。我认为,这固然是法律本身的胜利,因为无论是舆论还是代表舆论的媒体都没有权利作出具有强制意义的判决。但是,媒体在其中所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功不可没。(肖余恨)

  三、非典时期数名高官被罢免

  事件:2003年春,非典肆虐。4月20日,中共中央决定,免去张文康同志的卫生部党组书记职务,免去孟学农同志的北京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5月9日,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票数:3706票

  记者:2002年11月16日,广东佛山发现第一个后来称为SARS的病例,当时,人们叫这一“来历不明”的疾病为“非典型肺炎”。由于“信息不畅”,这场发端于广东的传染病,没有引起更多人的警觉和重视,很快传到了包括北京在内的二十几个省市。4月20日,张文康、孟学农两位高官被免。这天,中国公布的北京地区确诊非典患者增至339例,死亡18人。

  5月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出台。据说,该《条例》从提出到颁布仅用了25天,但有专家评价说,为这一《条例》出台所作的实践和理论准备的时间至少是25年甚至50多年。同一天,北京新增病例数首次减至50以内。该《条例》明确规定,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公布疫情,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尽管此次中国内地累计报告非典型肺炎患者5327名,死亡348名,但人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民族在灾难中失去的,将在民族的进步中得到补偿。”(本报记者刘畅)

  读者: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使得抗击非典成为了全国上下一心的事情。抗击非典战役的胜利,此法规功不可没。(胡凡)

  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还很薄弱。非典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教训。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开始构键应付突发公共事件体系。(杨志杰)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台最快的法律条例,说明中国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注,同时也表明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余岚)

  因对疾病防范与控制不力而罢免和惩戒高官,是不多见的果断举措,且效果也很显著。这实际上是给全体为官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居其位而不谋其政不尽其责者必将受到国家和人民的谴责与惩戒。(墨帅)

  四、珠海:国耻日来了日本买春团

  事件:2003年9月16日至18日,一个380多人的日本旅游团来到珠海,找了近500名陪侍小姐,并公开宣称:我们就是来玩中国姑娘的。

  票数:3608票

  记者:9月26日,本报报道了珠海买春事件后,引起强烈反响。广东省委领导批示严查,珠海市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进驻国会酒店。我们接到无数表示义愤和要求提供采访线索的电话。27日,更多内地媒体对此进行了跟进报道。最初给本报记者提供情况的赵先生在电话里说:“你是条汉子,我敬佩你的为人”。

  28日,外电开始关注此事,纽约时报、共同社、时事社都有报道,读卖新闻、日本NTV电视台也致电本报记者了解情况。外交部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说这是一起非常恶劣的事件,要求日本加强对国民的教育。29日,我国外交部向日本提出交涉。30日,外交部长李肇星约见日本驻华大使,说此事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29日,广东全省开始扫荡色情场所。10月7日,日本政府表示将彻查此事。

  近日,珠海法院已对此案进行公审,有关责任人会得到惩处,该案也将告一段落。但该事件所反映出的部分日本人的劣根性、我们个别地方政府对治安管理的被动性,都发人深思。(本报记者林炜)

  读者:关注此事至少可以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卖淫的规模化和集团化说明了什么?事情曝光后引起的强烈反响说明了什么?最终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我们对日本的态度究竟应该怎样?(蒋嘉华)

  一个民族不能忘记历史的耻辱,否则将贻害百世。中国再穷也不能没有骨气和羞耻感。在外国人面前,一个中国公民应保持其应有的尊严。(严小玲)

  外国人在华犯罪,要坚持依法惩罚,要在各种情况下显示中国法律的威严,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冯涛)

  五、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

  事件: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结婚取消单位证明及强制婚检。

  票数:3353票

  记者:2003年10月1日,是个应该被记录的时刻。这一天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处前所未有地热闹,双双对对的新人扎堆儿专等这一天来登记结婚,填一份个人声明、几张表格,短短几分钟就可以领到《结婚证》。

  新人们脸上洋溢着轻松甜蜜的笑容:结婚完全是件自己作主的事,不必再为了领导同意、居委会证明而尴尬奔波了。

  早在2000年8月18日,本报即发表了记者采写的报道《我结婚非得领导同意吗》,在国内各媒体中率先质疑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的做法。文章发表后所引起的强烈反响令人始料未及,大家表达了希望取消这种规定的强烈愿望。随后,围绕这一话题,我们继续打“歼灭战”,充分报道各方当事人意见,结合当时《婚姻法》修改的话题组织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观点惊人一致,此规定应彻底取消。

  在结婚登记条例酝酿改革之时,我又去采访民政部负责人,该负责人明确表示: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不需要别人来证明。并且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终于,中国人的情感自由又迎来了一次制度性变革。从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婚姻登记条例》,简单名称的变换打下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深刻烙印。(本报记者崔丽)

  读者:新《条例》充分说明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法规条例正在逐渐依法走向正规化、完善化,极富人文关怀。(高泽广)

  这是一次尊重人本主义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观念的进步。(刘东旺)

  尽管很多法律界和卫生界人士对此还有众多疑义,但是几十年的结婚单位证明和强制婚检被取消受到很多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欢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人权的一种进步!(刘中道)

  六、《法律援助条例》实施

  事件:《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实施,弱势群体可无偿获得法律援助。

  票数:3192票

  记者:社会公正就像空气一样,每个人都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你感觉不到,但是到了空气稀薄的地方,人就会感到紧张、烦躁。如果社会公正缺失,老百姓的不满情绪就出来了,长期累积,就成了一个高压锅,需要一个疏通管道。法律援助做好了,就像社会多了一个安全阀。

  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实施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条例》的实行将从制度上保证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体现的并不仅仅是人道主义,通过程序正义,它维护了受助者的尊严,进而也维护了法律自身的尊严。

  但是,这一刚刚进入正轨的事业前行的路上还有很多问题与挑战。弥补资金的巨大缺口,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增强法律从业人员的责任感,都是当下必须面对的命题。这项事业援助别人,但它自身也需要援助。(本报记者王亦君)

  读者:《法律援助条例》给穷人撑起了一片蓝天。(李伟光)《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使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援助有章可循,克服了过去只有说法没有做法的虚无援助,让弱势群体真正享受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司法救济。(李剑)

  法律援助并不是新鲜事物,但法律对其作出明确规范无疑意义重大。年末时掀起的协助民工讨薪活动,应当是为《条例》的重要作用做出了一个很好的注脚。的确,在一个已走上民主法治之路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服务本身就不应成为一种奢侈品,它应当是能够惠泽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温煦阳光。(墨帅)

  七、程维高、李真等腐败高官落马

  事件:中国高层反腐败再出重手,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因受贿被判处死刑。

  票数:3093票

  记者:2003年,河北被查处的高官不断,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和他的秘书李真。

  2001年4月1日,李真被检察机关批捕后,关于程维高被处理的消息在民间不胫而走。8月9日,新华社报道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这则官方消息证实了民意并非杜撰。

  在中纪委审查的程维高5宗问题中,其中一条是“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说,李真是靠程维高发迹的。李真因狂妄自大有“河北第一秘”之称。在李真最风光之时,36岁当上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成为省部双选后备干部时,“李真早晚出问题”的说法已经在河北民间流传。在李真事发前,一些河北干部群众已经向中央、省有关部门反映李真的一些违纪犯罪问题,程维高不是不知,甚至在中央即将调查李真犯罪事实时,还要为李真说好话。

  河北也不乏反腐英雄,我在采访李真案和程维高案时,两位长者的事迹让人钦佩和敬重,一位是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侯磊,侯磊和他的检察官同事们,在党中央和中纪委、最高检的支持下,经过艰苦卓绝的调查,最终把李真及其同伙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另一位是一位叫郭光允的普通干部,他不畏强权,历时8年与程维高较量,最终扳倒了显赫一时的程维高。

  正义最终战胜邪恶,程维高和李真受到党纪国法查处。河北正在迎头赶上,新一届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鼓舞民心士气,开创河北新局面。(本报记者许海涛)

  读者:我是李真的同乡,他的堕落,让人百感交集。我想,假若不是李真,情形会怎样?假如是我,又会怎样呢,依我看,一样的道路,一样的结局。惩办李真,我们看到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与力度。但我想,我们更应反思,在制度缺乏的时候,仅仅依靠人的自觉,无疑是缘木求鱼。制度建设,尤其是警示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田军)

  一个劣迹斑斑的人不断青云直上,这是中国社会极其不正常的现象。现在已经到了全面改革官员选拔制度的时候了。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民族的未来,我呼吁全面改革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冯涛)

  八、齐齐哈尔“8?4”毒气伤人事件

  事件:2003年8月4日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疆小区建筑工地挖出5个侵华日军遗留的毒气桶。接触了桶内液体的44人先后出现了中毒症状,河南籍民工李贵珍抢救无效死亡。8月8日,中方对日方提出严正交涉。8月12日,日本政府承认“8?4”事件是原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所致。10月18日,中日达成一致意见,日本政府将向中方支付3亿日元,用于补偿这一事件给中方造成的损失。

  票数:3034票

  记者:12月30日下午,齐齐哈尔“8?4”化学武器中毒事件的44名受害者拿到了日本政府支付的补偿金,获得最多的是死者李贵珍的家属,110多万元。

  “8?4”事件发生后,本报是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的平面媒体,本报记者的报道迅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此后,随着事件进展情况,本报记者从采访一线还发回了多篇连续报道,对受害者给予同情,对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予以最大限度的谴责。

  包括本报在内的新闻媒体的强烈呼吁,对本次事件的最后解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8年来一直代表中国化学武器受害者进行跨国诉讼的中方律师苏向祥说,媒体的客观真实报道,让全世界人民都了解了“8?4”事件的真相,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强大支持,迫使日本政府正视和解决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本报记者亓树新)

  读者:我们应该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争取自己的权利。两国关系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才能健康地发展。我们绝不是要敲诈日本,我们只是要让他们知道,自己以前所做的一切是必须要自己付出代价和承担责任的。(陈蕾)

  3亿日元虽然不算多,但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进步,希望中国人用自己的力量捍卫自己的权利,希望日本人民大胆地正视自己的历史。(snooopy)

  我们经常说自己是生活在一个没有硝烟的和平年代,可是战争的记忆却还在我们心灵深处。也许我们还很脆弱,可是我们正在强大。也许我们还很落后,可是我们正在进步。也许我们的素质还很低,可是我们正在学习。也许这个民族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可是我们正在发展。不忘记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建设这个国家和民族。(一公民)

  九、北京出现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现象

  事件:12月12日,北京邮电大学讲师许志永和回龙观社区业主聂海亮分别当选为北京市海淀区和昌平区新一届人大代表,成为在这一届北京市县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的23名自荐候选人里努力终获成功的两位。前者是孙志刚案中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三博士之一。后者则是北京最大的新建居民小区的业主维权代表之一。

  票数:2893票

  记者:本报记者最早注意到今年北京市的县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源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业主告诉记者,他和著名打假名人王海以及204购房条款的起草人秦兵准备在各自的选区参选区人大代表。

  许志永说,自己积极参与选举,是基于一个公民的责任感。聂海亮参选的目标则更具体,他在后来的竞选宣言中说:“作为回龙观维权活动五人代表之一,我在两次与政府领导小组的交谈过程中,深切体会到我们需要能真正反映基层呼声的代表。只有这样,才能上不辜负政府的希望,下不愧对选民的重托,这也是我愿意作为代表,为大家代言的主要原因。”

  有评论认为,北京小区业主的竞选高潮,显示了城市新兴有产者阶层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冲动。(本报记者万兴亚)

  读者:自荐参选人只有代表民意,为民办事,选民才会投他一票。这样参选人与选民面对面接触,使选民更清楚了解、认识参选人的面目,也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自荐参选、直选在我国可能是处于尝试阶段。但我们真诚地希望自荐参选、直选的范围逐渐扩大,从而形成气氛、形成制度。(姜文平)

  这证明选民已经开始从重视选举权到重视被选举权,反映了普通公民参政意识的提高。(郑骧)

  公民自荐参选人大代表,这首先是一个信号,它表明普通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在高涨、能力在增强,同时也说明人大的作用在不断加强。我们不难发现自荐参选人的一个共同点,他们是律师、学者、高校学生等知识分子,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的能力和水平,能够运用自己的学识和专长为选民争取权益。另外,公民对竞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增加,与近年来人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息息相关。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人大再也不是“橡皮图章”,它在立法、监督、协调政府行为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也正因为人大的地位不断上升,才出现了公民积极参选人大代表的现象。(欣欣)

  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出台

  事件:建设部下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用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数:2835票

  记者: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的大规模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使拆迁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一些地方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的结合,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激化。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拆迁纠纷绝大部分是由于补偿偏低所引起。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着眼土地炒卖的拆迁更远离了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初衷,变成了对广大工薪阶层的一种压榨和掠夺。

  公民房屋是受宪法明文保护的财产。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按照《宪法》、基本民事法律及专门法律规范,强制拆迁只能强制被拆迁人依法履行自己与拆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义务。但现实中,百姓在自己被拆迁的房屋前,却失去了话语权,失去了向拆迁者讨价还价的权利,权利的漠视甚至被粗暴剥夺,也是很大程度上导致惨祸发生的根本原因。

  拆迁中有很多问题,关键是需要我们用什么原则、理念、机制来解决。消除动迁纠纷隐患也不是一部《意见》就能解决,但文件的出台多少让人看到了政府缓和拆迁矛盾、平息民众怒气并扭转被动局面的信号。(本报记者董碧水)

  读者:老百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是应该的,但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前题。决策者们应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以人民利益为重。(果果)

  现在,有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采取打横幅、堵门、煽动情绪等简单粗暴的方式维权,造成各种冲突的发生。拆迁维权也得讲法,现在是法治社会,需要用法律来说话。(aji)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