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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何不立一部《拆迁法》
2004年01月05日 03:57:48

刘以宾

  据报道:山西省建设厅宣布《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地方法规包括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制度、拆迁行政许可制度、拆迁评估制度、拆迁纠纷受理和裁决制度、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等12项新制度。

  由拆迁而导致的不公平交易、对弱势群体形成的各种伤害,以及演绎出的人命案件和人间悲剧
的确已经够多。为此,各地政府也在采取积极措施,最直观的表现是各种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成效自然是有的,但也不尽如人意,因为野蛮拆迁的场面依然在出现,围绕拆迁而形成的一系列复杂的公平利益问题、权益维护问题、政府行为边界问题等等,依然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

  即使实践证明通过地方立法能基本解决拆迁问题,我们也无法乐观。其理由起码有二:其一,拆迁问题是近时期暴露出的十分重大而棘手的问题,且事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我们这样一个正走向法治的社会,假如听任各地各行其是地立法,而国家层面的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竟无动于衷,情理上似乎说不过去。其二,以往发生的许多事实证明,拆迁往往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有着复杂的联系,有的地方政府充当的甚至是直接与拆迁户进行交易的“运动员”。让一方“运动员”制定球场规则,对另一方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

  如今的地方立法的确有些乱。由某评论针对“禁乞令”之乱做的一个假设可见一斑:一个乞丐到了北京,被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为由驱赶到了苏州;马上,他的行为就变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再到了上海,就成了“扰乱公共秩序”。

  何止是“禁乞令”,由地方制定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措施,不也照样五花八门吗?

  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无疑也是一种市场交易。尽管进行跨地区拆迁交易的并不多,但仍有理由认为: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拆迁市场也是个统一的大市场。拆迁交易的发生虽然地分南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虽然很不一样,但作为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被拆迁者,有充分的理由享受同样的法律环境、政府监管环境和交易环境。

  统一的市场必须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就像必须统一度、量、衡一样。具体到拆迁,如何估价、依据什么法定程序完成交易,一旦出现不公平交易如何索赔甚至追究不公平制造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是拆迁市场最基本的交易规则问题,它无疑需要统一。

  有人或许会说,建设部不是已经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两个全国性的文件吗?是的,但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尚不及地方法规。

  地方立法之乱,其危害是复杂的。例如,它会破坏统一的法律原则、统一的人权保障、统一的市场规则,因此损及社会公平;它还会因各种各样的不统一而导致投机心理的泛滥,以及其他多种社会负面效应。

  关于“一般性地方立法”的原则、范围、程序、权限等等,其实在《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早有明确规定,而眼下活跃着的地方立法,哪些属于正常,哪些属于越权,确实已到了应该认真清理和甄别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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