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的刘涌案、宝马车撞人案、民工讨薪案,我们看到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正在由幕后走到台前,由隐性走向显性。这就是有些公共权力机关首先保护强势群体的利益,而忽视弱势群体利益的倾向。
刘涌死了,但留下许多疑问并没有在人们心头消失,比如当地的司法机关在里面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宝马案一
审判了,但风波才起,比如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苏秀文是“操作失误”的?民工要回家了,为什么讨薪者屡屡挨打而没有人追究打人者的责任?为什么有的劳动部门只按工头的意见办事而不听民工的意见?难道就如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所说“因为他是工头”?(见1月9日《焦点访谈》)。
出现这些问题,过多地责怪当事司法机关人员已没有太多意义。从某种层面来说,上面这些案子里的受害者还算幸运的。因为事情有可能在媒体或领导干预下迎刃而解,或出现180度的转弯,但那些没有受到关注的类似案件怎么办?这就触及到我们的制度设计和权力监督的问题。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部门同样是一个“经济人”,它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理想国。它是由一个一个个体的人组成的,它同样有追求部门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而政策、规章甚至法律是一种博奕的结果。
在有产者与无产者、大资本与小资本、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角逐中,后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正如“宝马案”中代义权所言,“打官司我用一毛钱他用1000元钱,能打赢吗?”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媒体便有管不完的事,公众便有发不完的怒,政府便有脱不了的麻烦,官员便有究不完的责。就会有李涌案、奔驰案、年复一年的讨薪案等等周而复始。
谁来保护无产者的利益?靠媒体和民意的监督甚至高官的督导都是脆弱的,非根本的。要解决这些问题还得依靠法律和制度,要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来看待这些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在进行公共政策选择的时候,必须让政府公务人员为自已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在权利的博奕中,双方或三方所付出的成本应基本相当,谁都不能“无本万利”。只有这样各方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真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