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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篇】
论“潜规则”
2004年02月06日 02:48:10

杨曲

  潜规则一词未见于《现代汉语词典》,不过倒不难理解,大约是指隐蔽的、不露在表面的规则。不露在表面也就看不见,但似乎不宜理解为看不见的规则,因为规则一般是看不见的,所以才有“看不见的手”之说。那么,潜规则与显规则的更加本质的区别,恐怕不在于是否露在表面,而在于其身份的不公开、不合法、不符合社
会规范。

  其实,潜规则也是一种规范,是某种社会圈子的规范。比如,赌博不能赖账―――这在参与赌博者中是一条铁律。现在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老赖”,但赖赌账的却很少听说,就因为赌徒们对于遵循这条潜规则有着高度自觉,违背这条潜规则比违背任何显规则都更遭圈内人唾弃。这就是为什么过去赌博能让人输房子输地卖儿卖女家破人亡。去年宁夏贺兰县某中学3名高中生因欠下巨额赌债而杀死债主,对此一位法制工作者说,“如果这3名中学生多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赌债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也许他们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杀人了。”(据《中国青年报》)这固然不错,但或许没有充分估计到潜规则对人的支配力量,有时是比法律还要大的。

  尽管一些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还是煞有介事地签下某种契约。比如,曾有民工与包工头签下“生死协议”;曾有家长为女儿减肥,与减肥院签下“卖身契”;曾有青年以生命作资本,想找商家签订一份“出卖生命”的合同;曾有女学生与房地产商签下“情人租赁协议”……闻此,人们未免感到费解:这些摆不到桌面上的协议有什么意义?如果一方违约,难道能凭这些协议去打官司吗?这是守法之人的想法,当事人也许不懂法,但他们签协议时是未必准备打官司的,这协议的约束作用恐怕还在于他们共同遵循的某种潜规则。能引以为佐证的是建筑业中的“黑白合同”,“白”的一份虽然能摆上桌面,却是纯粹的官样文章,是给上面看的,用来审批的,并不准备实行;“黑”的一份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不能用来打官司,却是实质性的,当事双方准备遵循的。当事双方未必不懂法,之所以还要签一份“黑”合同,实在表明当事双方准备遵循的是某种潜规则。

  更多的时候则连协议也无须签,因为潜规则会自发地发挥作用。某歌星向媒体爆“性交易”内幕时,关键词就是“规矩”:“你办事要懂规矩”、“这样讨论也是不合规矩的”。这里的“规矩”,不仅在歌星心目中意味着一条潜规则,而且媒体也恰如其分地理解为一条潜规则,这就是演艺圈流行的“身体红包”,或曰“先上床,后上戏”等等,说法不一,意思倒也清楚,以至连媒体的受众也能意会,可见这规则虽潜而影响不浅。继“性交易”官司后,又接连发生了“秘密录音带”事件,以及教授被刑拘事件,这条潜规则眼下正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据说才露出“冰山一角”。

  潜规则虽然不是主流社会的规则,但就其影响之广泛而言,在某些方面几可与显规则势均力敌。比如“捞人”这类言辞不是规范的汉语,而颇像黑话,但少有人不懂其含义,这语言现象背后就隐藏着某种潜规则。无论委托别人“捞人”,还是受托帮人“捞人”,其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且与法律正相反对。他们与其说不懂法,还不如说虽然懂法却不想依法办事,而宁愿按潜规则办事。

  潜规则与显规则有许多相通之处。比如等价交换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规则,是显规则;运用到经济活动之外,就成了潜规则。“捞人”不是无偿的,而要付出相应代价,这与官场上花多少钱买多大官、办多大事,以及演艺圈流行的“先上床,后上戏”等等,都有点等价交换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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