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险业声称,2月16日起,新投保的部分车辆实行500元绝对免赔。此举一出,立即招来一片“声讨”。其实,它可能还涉及两个不太引人注意但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一,它是否涉嫌客户歧视?
南京保险公司将客户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租车和私家车,另一类是公车,如机关小车。它们认为,前者
事故率高,是高风险车辆,是“问题客户”;后者事故率低,属“优质客户”。
我认为,这种分类过于简单,是不太站得住脚的。不少私家车主说,自己的驾龄比保险公司的年龄还长,多少年都没出过事故,怎么突然成了“事故率高的问题客户”?而公车司机出事也不在少数。更何况,现在不少地方车改,公车早已卖给了个人。你说那是公车还是私车?
保险公司不能根据某一部分人群中出事的人多,就将这一部分人群统统打入另册。这样的分类不但不科学,而且还可能形成对这一部分人群的集体歧视。这种歧视,似乎比500元以下车损不赔更让人难以接受。
其实,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做到,既让所有客户享受相同政策,又能减低它所讲的保险风险。比如,不分公车私车,可以根据上一年事故记录来确定新一年的赔付标准,设定不同的免赔额或赔付标准。没有事故的,出台更优惠的奖励政策。这样,既做到一视同仁,又让出过事故的车辆心服口服,同时也能真正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
第二,它是否涉嫌搞价格联盟,谋取垄断价格?
人们注意到,2月16日开始,南京所有的保险公司将统一行动,对新投保的两类车辆实行500元绝对免赔。有统一行动就要统一谋划。事实也正是这样。此前,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不改变现有车辆保险格局,坐到一起反复协商,最终才达成一致行动的协议。如果有一家不加入这一价格同盟,不采取500元绝对免赔政策,现有车辆保险的均衡格局就会打破。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愿流失客户。一方面要保住客户,另一方面又要抬高价格谋取最大利润。于是,价格同盟诞生了,价格垄断实现了。由于保险业的强制性和地域性,垄断产生的暴利也就轻易实现了。很多客户便成了垄断的牺牲品。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任何搞价格同盟和价格垄断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南京保险公司是否涉嫌价格垄断,保险监督和公平交易管理部门能回答这个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