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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是什么让生命轻如鸿毛?
2004年02月20日 02:45:05

何岗

  这是国人在一天中听到的第二个噩耗: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53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在熊熊烈火和致命的毒烟中。

  那一刻,想必空气和逃生之路是他们停止呼吸前最大的渴望。然而,他们逃无可逃。因为据报道,商厦4楼的窗户已经被胶合板、手指粗的钢筋和铁网封死。没有人放弃求生的努力,但他们在大多数过
道里找不到应急照明灯和指示标志。而且商厦的消防通道不通畅,本可用以逃生的出口为了牟利而被出租以致堵死。

  根据现已公布的调查结果,起火点系违章建筑。起火后,商厦缺乏基本的消防控制中心。又因为周边违章建筑关键时刻挡道,以致赶到的消防车无法及时靠近扑火救人……

  人祸,再一次从我们身边夺走了众多无辜的生命。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家重大火灾隐患重重的商厦何以能够顺利营业到火灾爆发前夕?那些在紧急时刻可能妨碍自救和施救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何事先没有得到有效清理?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消防部门是如何履行自己防火的法定职责的?

  人力无法做到在完全意义上控制火灾不发生,只能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其对公共安全潜在的危害。同时由于缺乏足够的动力和专业防火能力,仅靠个人和单位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正因为此,国家才制定了《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消防部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并授予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以确保防火职能的履行。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吉林市中百商厦是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当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就意味着,无论在商厦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查,还是在开业后每季度一次的消防安全定期检查和随后的不定期巡视与检查中,中百都应被作为重点中的重点加以监督管理。

  按照《消防法》,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营业场所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消防安全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目前,我们尚无法得知,消防安全部门是否依法严格履行了自己的监管职能。但从当地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中百商厦,引发火灾的重大火灾隐患存在并非一天两天,种种堵塞通道、妨碍疏散的现象更是长期存在。尤其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群众告诉记者,“去年年底舞厅就通过了消防安全验收。”与此说相反,当地消防部门却告诉媒体,他们在今年1月份就向商厦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隐患重重的中百商厦在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巡视检查中是如何顺利过关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何以未见整改动作?目前责任调查尚在进行中,笔者不好妄加评说。但从2000年3月29日的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到这一次的吉林中百火灾,3年间造成群死群伤的数十起特大火灾频频发生,而且很多事发单位事后居然都能掏出一张消防验收合格证来,消防部门也能理直气壮地掏出一张整改通知书来,就不得不促使我们反思,我们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笔者认识的一个人,每到消防年检时节就格外繁忙,因为他为好几家企业承担着“摆平”消防部门的任务。“摆平”的办法无非是找当地消防支队的领导疏通关系或是找更高级别的领导批条子。某地一位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曾撰文称,“有时处罚通知刚发出,说情的人员、条子都到了,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

  在利益驱使下,很多单位和企业不愿意按法律规定在消防安全上追加投入,因此需要消防部门加以督促。这是从源头上减少火灾和降低损失的根本办法。但在权力、情面和利益面前,不该放行的放行了,该责令停业整顿的罚款了事了,该监督整改的没有下文了。

  而一旦火灾发生,消防监管部门可以理直气壮地掏出整改通知书和罚款通知书说自己尽到了法定职责。生命,在轻率的推卸责任面前轻如鸿毛。在一次又一次的特大火灾事故中,我们很少看见消防安全部门承担责任和受到严厉处罚。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尽管《消防法》对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且处罚过轻,不具备可操作性。正是由于缺乏严厉有效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有关责任人为执法过错付出的代价过小,才促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敢置人命于不顾而屡屡失职。

  反思一次次特大火灾的教训,我们的当务之急就在于迅速建立起有效的过错责任倒推机制。只有当防火责任能够直接决定消防监管部门领导的升迁乃至身家性命的时候,他们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去扛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我们也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尽量减少人员损失。

  但愿,不要让更多无辜的生命被大火和可怕的人祸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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