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3月2日电
“明明是我公司与县财政局的一个民事借贷纠纷,现在县公安局却以涉嫌诈骗为由要对我进行拘留!作为一名县人大代表,我感到很冤枉。”电话里,河南民权一家民营企业的董事长金先东声音哽咽。
法院审理:清清楚楚是借贷纠纷
今年36岁的金先东,是河南商丘金源肠衣有限公司董事长,民权县人大代表。金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肠衣加工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盟、日本等,1998~2002年期间出口创汇近300万美元。
1999年,因出口退税申报遇阻,加之公司业务扩展,金源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当时民权县有关领导同志出面协调,一方面安排县财政局协调出口退税事宜,一方面允许金源公司以土地、车辆和机器设备为抵押,向民权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借款80万元,待出口退税款到位后立即归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金源公司200多万元的出口退税一直没有办妥,又遇上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疯牛病和口蹄疫突发,该公司出口业务被迫停止,企业损失惨重,陷入困境。县财政局的80万元借款到期,金源公司无力偿还。
2001年8月,民权县财政局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金源公司还钱。2001年9月,民权县法院作出(2001)民经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称:“金源公司欠民权县财政局借款80万元,财政局同意金源公司于2001年12月底前还款30万元(每月尽量还款10万元),余款50万元及利息,于2002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结清”。对于当初借款时抵押的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调解书中没有说明。
2002年,欧盟和日本提高动物源性产品卫生及检验标准,金源公司再遭重创,陷入死亡边缘,对县财政局的还款协议仍无法履行。2003年2月,民权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金源公司有关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查封,开始强制执行。
公安介入:民事借贷变成“诈骗犯罪”
按说,经过法院的审理,这场借贷纠纷的性质已经十分清楚。但是就在这个时候,意外的事件却发生了―――
2003年12月16日,民权县公安局以金先东涉嫌诈骗民权县财政局80万元为由,向民权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金先东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2月22日,民权县人大常委会暂停了金先东的县人大代表的职务。再后来,民权县公安局对金先东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一个已经由法院审理清楚的民事借贷案件,怎么突然变成了一个刑事诈骗案?
民权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指导员王西岭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该局经调查了解,金先东当初向县财政局借款80万元时,用来抵押的一辆帕萨特轿车虽然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是金先东,但实际上却是他人出资购买的。另外,金先东当初将其一片土地抵押给县财政局后,又未经县财政局允许,在此土地上建房,将房产折抵建筑款并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且,金先东还将另一辆抵押给县财政局的小汽车交给他人抵账。
对于法院认定的民事借贷的事实,该局有着不同的看法。
王西岭说:“金先东在此次借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所以虽然法院认定它是民事借贷案件,可我们公安机关仍然可以认为他涉嫌诈骗犯罪,对其实施拘留。”
金先东: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
对于民权县公安局的解释,金先东表示愤慨。他认为公安局此举是明显地滥用职权、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错误行为。
金先东的代理律师陈孝杰说,金源公司原是民权县的一个知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当初向县财政局借款,是在出口退税未到位、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县主要领导和当时的县财政局局长批准发生的,借款行为完全合法,金源公司也没有将借款非法占有,而是立即用于公司的经营发展。金源公司当时用来抵押的财产也确属该公司财产,不存在虚假。
陈孝杰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录》(2001年1月21日)及《刑法》有关规定,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主体。另外,金源公司与县财政局的借贷关系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法律特征。公安局简单地说金先东“涉嫌诈骗”,实际上是在混淆概念。
金先东说:“公安局所说的帕萨特轿车,在他公安局管的车管所登记的车主明明就是我,可公安局却非要说不是我的。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法院早已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安局这时候突然介入,很明显就是在利用职权帮财政局要钱!”
由于害怕被拘留,金先东从去年年底就开始四处躲藏,流浪在外。现在,金源公司与当地农民签订的3000亩冷鲜蔬菜和甜玉米的种植合同即将到期,金先东心急如焚却又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