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4日电(实习生肖遥)“《规定》还存在一些缺憾,还不能有效解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长期面临的一些困难。”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则坦率地说。
今天,在北京举办的“保障律师权益,维
护司法公正”的座谈会上,对《规定》能否破解当前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学者、律师、检察官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律师执业难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有关法律规定,真正发挥律师的作用。规定主旨在于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通过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严格执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则坦率地表示:《规定》还存在一些缺憾,还不能有效解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长期面临的一些困难。比如,《规定》所规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安排、方式,较少新意,难以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对于辩护律师阅卷难,即所谓证据展示问题,也未有突破。同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教授宋英辉认为,会见的批准时间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内安排会见。由于没有对这种“重大复杂”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容易被某些办案机关滥用。宋英辉也表示,阅卷难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从法理角度分析说,每一种权利都应有相应的义务方。法律规定律师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应保证律师能够会见当事人,这本应是检察机关的义务。但现在律师要会见当事人,还需要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这实际上是不合于法律的。汪建成建议,应由律师告知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温长军认为,检、律双方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不正确的观点,双方难以沟通,造成律师执业存在一定困难。他说,《规定》的颁布,将有效保障律师权益,使制约与监督落到实处,有效促进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水平、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的提高。
尽管各方对新规定看法有分歧,但他们大都表示,《规定》在很多方面都有所突破,比如律师了解案情的权利范围,听取律师意见,律师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等,是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