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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2004年03月13日 02:54:03

本报记者 黄勇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来自北京和山西代表团的代表提出“死刑核准权应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这个建议得到了41位代表的签名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收回死刑核准权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在3月12日重庆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的全体会议上,第一个提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陈忠林代表听说此事之后备感欣慰:“死刑核准权每年关乎中国近万名死刑犯的命运,应该引起各方重视。”

  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提交了《关于将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去年10月,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我的建议只有一页纸,但没想到回复却有三页纸。回复明确地表示,接受我的建议,将尽快研究解决办法。”陈忠林代表说。

  陈忠林从他参加的几次研讨会、咨询会上了解到,尽管从执法的角度说,死刑核准权收回没有任何问题,但主要的障碍是各省的高院:十几年来“自己作主”的老习惯想一下子改掉,手中握了十几年的重权想一朝收回,不是那么容易。

  陈忠林代表告诉记者,中国每年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近万起,差不多是世界其他所有国家死刑案件总和的5倍。而中国目前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除了危及国家安全、部分经济犯罪、严重职务犯罪等少数死刑案件外,全部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掌握,“上报率”不足10%。这违反了经过修订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中关于“判处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

  陈忠林代表说,按照我国法规,案件审判在一审、二审、终审之后还有死刑核准。死刑核准权本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1983年,因“严打”而转交给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实际审判中,省高级人民法院肩负着二审、终审和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的责任,在实际处理时很容易把几个步骤合并为一。更严重的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核准权的过程中,存在着标准不一、把关不严、或轻或重的情况,这种状况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能保证《刑法》中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得到准确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上报的死刑案件复核的改判率平均超过30%,一些地方的改判率甚至超过50%,就是这一问题亟须解决的有力证明。

  死刑核准权在省级法院,还要受地方行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陈忠林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也是全面贯彻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政策的需要。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后,陈忠林注意到,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回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的提问时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

  3月10日,肖扬院长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总结去年一年的工作时,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情况放在了第一条:“全年共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陈忠林代表说,这让他又一次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性命攸关的问题的重视和解决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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