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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村干部任职何须资格
2004年03月15日 01:59:29

王旭宽

  两年前,河南省温县县委出台的《关于加强村级干部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现任村支部委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于2002年年内统一进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没有取得任职资格者,不得继续任职,没有资格参加下一届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拔。”(《
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16日)。虽然该县某位负责人强调他们的初衷是要“从‘入口’处着手,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但笔者认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设定任职资格,是一种违法越权行为,侵犯了村民自治权,违反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资格乃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国家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准入制度,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是国家通过设定行政许可、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因此,在实行法治的国家,行政许可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事先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任何组织和机关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党组织作为非国家机关,既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没有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和直接选举产生;对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由本村村民直接罢免;凡是年满18周岁本村村民,只要没有因为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对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设定任职资格,既剥夺了没有任职资格村民的被选举权,也限制了全体村民的选举权,属于非法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适应新形势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村民自治,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领导观念和领导方式,从长期以来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推行的为民做主、帮民做主,向依法引导人民当家做主转变。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避免类似“村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现象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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