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刘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今天正式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
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这项制度有效实施。今后,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网址是WWW.aqsiq.gov.cn、WWW.qiche365.org.cn、电子邮件zhaohui@qiche.365.org.cn,上述网址已经开通。同时,规定相关的其他问题,也可以在上述网址进行查询。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称,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及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其中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的严重性更显得尤为突出。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来看,都需要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积极介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问题。
据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曾经在互联网和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使这项立法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认同。